各有关企业:
根据有关文件,你单位已被撤销(关闭、破产),请接到本通知后1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有特殊情况暂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书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情况。逾期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布日期:2001-09-12施行日期:2001-09-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1]第25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9-12
施行日期 2001-09-1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正文
各有关企业:
根据有关文件,你单位已被撤销(关闭、破产),请接到本通知后1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有特殊情况暂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书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情况。逾期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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