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6]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担负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8日国税发[1996]199号
公布日期:2001-09-0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国税所[2001]5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9-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6]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担负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8日国税发[1996]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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