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土地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西宁市市区内土地使用者未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凡在西宁市市区内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党政军机关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 禁止土地使用者擅自转让、出租、终止、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收购储备用地:

  (一)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国有存量土地无能力自行开发改造的;

  (三)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土地闲置、荒芜的。

  第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登记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持土地使用证、红线图等产权证明,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或在约定付款期内,土地使用权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签订后共同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时,其出让年限最高分别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住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进行合资、联建、租赁、入股的,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作用从事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必须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被收购储备时,按评估地价的70%予以补偿,但依法无偿收回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改革、改制、兼并和搬迁改造时,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省人民政府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需对抵押土地使用权处置时,依法拍卖该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市辖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