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在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加快建立失业保险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积极稳妥地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并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下岗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是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任务

  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是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职工对改革的承受能力还比较弱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过渡性措施。解决企业职工下岗问题的根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推动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实行社会保障。这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的重要任务。

  市直于2001年1月停止下岗登记。对原有进中心及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合同)到期后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并鼓励在中心的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下同),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一律不再建立。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而产生的富余职工,以及破产、撤销、关闭、停产企业的职工,不再安排下岗,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和失业登记手续,进入劳动力市场。

  企业分流职工时,要规范程序,控制分流总量,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批量裁员需制定分流和再就业计划,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所有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都要编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失业登记,1年内分流职工超过职工总数5%的,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认真做好下岗保障与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以保生活为前提,稳妥推进并轨工作

  在并轨过程的自始至终,都要坚持做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不变,现行政策不变,工作要求不变。要继续实行“三三制”的原则,筹措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为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有关社会保险费。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财政对应负担的资金足额预算安排,及时拨付到位;要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做到应收尽收,提高征缴率,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所需经费的前提下,继续调剂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要督促企业自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社会和企业筹集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保证。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档案管理、失业保险金发放等基础管理制度,做好下岗保障与失业保险的衔接工作。对所有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愿望而未能再就业的人员都要给予失业登记。对所有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都要及时足额给予失业保险待遇。对所有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并轨工作稳步、有序、健康地开展

  在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工作中,对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原属固定工的下岗职工(包括协议已到期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针对其年龄和工龄等不同情况,按照“保老、扶中、推青”的原则,积极开展出中心、再就业工作。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原固定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不低于其在中心期间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费来源按照该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原渠道原比例解决。对破产、关闭、撤销、改制等企业,可以将内退人员应享受的内退生活费一次性算清,其费用从企业资产变现中优先解决,应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结清,个人档案交职介中心代保管,待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职介中心为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不足10年的原固定工,在其出中心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将其应享受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算清给本人,劳动者可在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后到所在地职业介绍中心申请办理续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同时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对属于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资助的特困企业,如自身组织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政府申请专项补贴,其补贴专门用于补充应由企业支付的出中心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为合理使用资金,具体操作办法为:政府根据企业困难程度确定补贴标准,所需资金从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中列支。企业将其应负担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汇至市解困与再就业办公室的专门帐户后,统一缴存市财政社保专户。同时企业和出中心人员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要签订专门的协议,明确用经济补偿金(不计息),为出中心人员续接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经济补偿金缴纳养老保险不敷使用的由政府补足,有结余的余额退给个人。凡不愿签订续接养老保险关系协议的,不得享受政府的补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原固定工,在其出中心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比照上述人员续接养老保险关系,享受政府的补贴。但个人经济补偿金(不计息)交养老保险不敷使用的,由其个人续缴,有结余的,余额退给个人。

  上述三类人员中,凡享受市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资助或补贴的,在其办理内退手续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其个人档案以及企业与其签订的内退协议、续接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均须由市解困与再就业办公室审核。

  四、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并轨所需各项经费,妥善解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债务和经济补偿金问题

  实现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推动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资金筹集工作是关键。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企业应立足自身解决,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和偿还;企业在筹措理顺劳动关系所需资金时,还要将企业的债权、流动资产、房产及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因素全面考虑进去,能变卖的变卖,能出让的出让,能抵押的抵押,积极想办法将资产变现。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与职工签订还款协议,用书面形式对债权债务关系加以确定,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

  从2001年起,市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预算资金,渠道不变,规模不减,每年按不低于2000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数额确定,并视财力情况逐年适当增加。要调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方向,除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还可用于内退与出中心人员的专项补贴和促进再就业的费用,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用于支付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的其它有关费用。

  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运作过程中的变现收入要首先用于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要按一定比例提成,存入再就业资金专户,专款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出中心时的各项费用。

  五、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努力开发就业岗位,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力度。财政、工商、税务、城建、城管、公安、物价、监察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继续狠抓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的落实,推动劳服企业、社区服务业、小企业、生产自救基地和个私经济组织等领域就业岗位开发工作。同时也要鼓励单位吸纳失业、下岗人员,鼓励劳动者自我创业和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制定的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要继续加大就业岗位的开发力度,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要大力扶持和发展非正规就业。要根据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活现代化的趋势,社区服务需求量大、非固定工作岗位增多的特点,把发展非正规就业作为重要的再就业渠道。要把非正规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从事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的人员,应进行就业登记,未纳入社会保险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的比例,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清河、清浦两区及其所属的街道办事处,要主动承担社区就业岗位开发任务,通过加强社区管理、建立社区服务组织等手段,开发托老、托幼、保姆、护理、钟点工等家政服务性质的就业岗位,以及饮食服务、美容美发、缝纫洗染、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扩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渠道;市公安、城管、房管、城建、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在城市管理、小区管理中为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实现再就业较为困难而本人又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重点帮助,积极主动地为他们提供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公益性就业岗位或社区服务岗位。两区政府应通过给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公益性岗位、社区服务岗位,包括愿意使用再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单位适当的安置补贴,实现“不挑不拣、及时上岗”。安置补贴经费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渠道列支。

  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单位用人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类用人单位必须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用人单位无论通过何种渠道或以何种形式招用人员,都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型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并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同工同酬。要鼓励发展劳务型企业。凡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或行业管理部门,原则上均应创造条件建立劳务型企业。劳务型企业由劳动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免收再就业培训费。对暂时无法提供就业岗位的下岗职工,劳务型企业可为其申领一年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解除、终止协议和劳动关系,暂时不能再就业,或从事临时性工作但由于客观原因难以与用人方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可由劳务型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清河清浦两区及其所辖的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组建劳务型企业,吸纳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为用人方提供劳务服务。

  要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通过强化培训促进再就业工作取得新的突破。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再就业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市场岗位需求确定培训专业和工种,并在切实加强自身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职业培训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向社会力量办学和培训机构公开招标。下岗、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专业和工种,每人可享受一次提高就业技能的减免费培训。培训补助经费可从失业保险培训补贴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渠道列支。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努力培育和逐步完善市场就业机制;要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区、街道、居委会及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劳务型企业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其规范运作,引导和推动其积极主动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有效的服务。要对每一个下岗、失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有效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对每个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减免费培训的机会。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保证并轨工作顺利进行

  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深化企业改革,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关系到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各级领导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抓紧抓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市、区、街道就业工作机构建设,落实机构编制、将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并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群众了解政策、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适应市场导向的就业新机制。

  八、各县(区)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县(区)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