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9月05日修正

第4条 公司申请适用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之奖励,新投资创立者应于公司设立执照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增资扩充者应于增资变更核准之公司执照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或于本办法发布日起六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新闻局申请核发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核准函:

一、电影工业许可证影本、工厂登记证影本、公司执照影本、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其属增资扩充者,为增资前、后电影工业许可证影本、工厂登记证影本、公司执照影本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二、投资计画书五份。

前项第二款投资计画书格式,由行政院新闻局定之。

第一项所称增资变更核准之公司执照,于分次增资时,以第一次增资变更核准之公司执照为准。

行政院新闻局于核发第一项之核准函时,应副知财政部赋税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

第5条 经核发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核准函之公司,应于核定之期限内完成投资计画,并于完成后检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新闻局申请核发完成证明:

一、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核准函影本。

二、购置之全新机器、设备或新建主体建筑清单五份。

三、购置之全新机器、设备配置图及装置该机器设备之新建主体建筑平面图(含说明)。

四、电影工业许可证影本、公司执照影本、工厂登记证影本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其属增资扩充者,为增资前、后电影工业许可证影本、公司执照影本、工厂登记证影本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五、购置全新机器、设备之统一发票影本、海关进口相关证明文件影本或会计师查核证明文件。

六、募集现金资本之相关证明文件(全数以未分配盈余转增资者免附)。

七、议决该投资计画第一次增资之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纪录影本;属新投资创立者,为发起人会议纪录影本。

前项完成证明之格式,由行政院新闻局定之。

行政院新闻局于核发第一项之完成证明时,应副知财政部赋税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

第11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