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海岸巡防机关(以下简称巡防机关)各级勤务指挥中心录音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之使用,以厘清责任、强化服务及执勤功能,特订定本规定。

二、各级勤务指挥中心受理检举、报案或协调、通联电话,应全程使用本系统记载,俾利管制执勤人员对案件之有效处理。

三、权责划分: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简称本署):

1本系统指导机关。

2各级勤务指挥中心系统运用、功能扩充、规划及审查。

3督考各级勤务指挥中心运用情形。

(二)海洋、海岸巡防总局:

1本系统之督导机关。

2依本规定策定注意事项,以强化管制作为。

3督导所属机关(单位)执行系统功能扩充、建议之搜整事宜。

(三)各地区巡防局、海巡队以下单位:

1本系统之使用机关(单位)。

2负责单位系统设备之管理及维护。

3依总局策定之注意事项执行相关事宜。

四、管理方式:

(一)系统管理员:各机关(单位)主官(管)指定专责本系统之管理、维护。

(二)操作员:包括执勤官、执勤员及通信员,其职掌如下:

1执勤官:督导执勤人员依规定执行本系统。

2执勤员:负责本系统通联纪录管制、分析作业。

3通信员:负责本系统之保管、检修及故障排除。

五、使用方法:

(一)本系统应具有钥匙及密码两道保护措施。

(二)钥匙由执勤官保管,通信员如需换取额满光盘、检修或故障排除时,应向执勤官报告登记索取,用毕归还。

(三)为确保安全和资料保全,本系统正式使用前,管理员应设定密码,并依操作员权责,赋予使用密码切实管制,以防纪录内容消失或窜改。

六、一般规定:

(一)为保存及维护系统资源的运用各机关(单位)应完成备分(以DVD方式储存)资料设定工作,以每日定时制作为主,当储存媒体(光碟)容量额满时,应立即抽换。

(二)光盘使用视实际收录状况,原则以三个月为一周期,更换之光盘应登录资料起迄时间,并编号统一保管十年,以利日后查考。

(三)因任务状况需要,执行查询、监听或播放程序时,需述名理由,签奉高勤官以上长官核准后,由执勤官监督通信员执行,并计录备查。

(四)执勤员每日交班时,应打印前一日通连纪录表,送执勤官批阅;每月最后一日则汇整分析当月资料,送交系统管理员逐级批示备查。

(五)通信员每日晨报交接后,需对本系统完成检视程序,并记录备查;若发现任何问题,应即协调厂商维修以维装备妥善率。

(六)若因案件处理不当,衍生查证程序,应签奉核准,调取当日通连纪录,转录光盘(或录音带)送交有关单位鉴定、辨识。

七、考核奖惩:

(一)本署:每年实施督考乙次,海洋、海岸巡防总局;每半年实施督考乙次。

(二)评比优良机关(单位),主官(管)及相关人员酌予适当奖励(行政奖励);因执行不力,衍生业务疏失或不良后果,主官(管)及相关人员均依情节论处。

八、执行本规定所需费用,由各机关自行编列预算支应。

九、使用本系统应遵守「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相关法令及保密规定,涉及违法或行政疏失应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