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8月31日修正
第4条 前条候选人由本会遴派(聘)本会人员及有关专家、学者评审之。
评审应就候选人之品德操守及其对农业发展之贡献与杰出成就之事迹等项目予以详细评估,并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案评审:由本会就各个推荐案件派(聘)三人进行评审,必要时得约晤候选人或至现场访问。
二、初审:由本会派(聘)十五人至十九人组成初审小组,就个案评审结果,评定初审入选名单,以二十四人为原则。
三、复审:由本会派(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评审小组,就初审入选名单予以审查,并评定复审入选名单,以十二人为限。
四、核定:由本会依复审入选名单核定得奖人。
本会派(聘)之评审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审查案件时,得依规定支领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