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1]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副厅级,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宣传湖南。加强湖南与上海的经济技术合作,为湖南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牵线搭桥。

  (二)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发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强化综合信息处理手段,开展专题信息调研。为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三)负责与上海的党、政、军机关、湘籍人士和各界人士的联络;争取他们对湖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帮助。

  (四)负责省领导在上海的接待服务工作;为省直单位和各市、州在上海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

  (五)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省直单位,各市、州、县和大型企业设在上海的各类联络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办事处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接待处牌子)

  负责文电起草、收发及传递;负责档案、保密、人事、劳资、社会保障、老干、计划生育、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承办办事处党组会和主任办公会等会议的会务组织及有关决定事项的催办落实;协助做好省领导在上海的接待服务工作;为省直单位和各市、州在上海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

  (二)联络信息处

  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政务与经济信息,广泛开发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强化综合信息处理手段,开展专题信息调研;为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及湖南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负责与上海的湘籍人士、党、政、军机关和各界人士的联络;对“上海振兴湖南经济联谊会”及省直单位和各市、州、县设在上海的联络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办理与联络信息业务相关的文电、会务工作。

  (三)经济协作处(加挂建筑企业管理处牌子)

  负责湖南与上海的经济技术合作,为湖南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牵线搭桥;负责管理和指导“湖南在沪企业协会”的工作。;协调湖南在上海的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的有关工作;负责对上海及周边省份的市场调查,为湖南的产品开拓市场;办理与经济协作业务相关的文电、会务工作。

  湖南驻沪单位党委。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湖南驻沪机构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上海办事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级别按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2001]11号文件精神办理,核定正副处长职数11名(含湖南驻沪单位党委和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所配干部级别暂维持原状。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