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8月30日修正
第22条 执业证书之有效期间为五年,并应于期满前办妥换发执业证书手续。
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财政部所定之规费,并检附左列文件:
一、原领执业证书。
二、期满前取得财政部认可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三、缴存保证金餐证明或投保责任保险之保险单。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脱帽二吋半身照片两张。
五、原领证执业期间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列有所得来源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有执业实绩证明。
公布日期:2001-08-30施行日期:2001-08-3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8-30
施行日期 2001-08-30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民国90年08月30日修正
第22条 执业证书之有效期间为五年,并应于期满前办妥换发执业证书手续。
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财政部所定之规费,并检附左列文件:
一、原领执业证书。
二、期满前取得财政部认可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三、缴存保证金餐证明或投保责任保险之保险单。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脱帽二吋半身照片两张。
五、原领证执业期间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列有所得来源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有执业实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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