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供应商投标资格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纪律

  第七章 附则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联合制定的《黄山市市级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黄山市市级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监察局

(2001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和《黄山市市级政府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药品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

  第三条 药品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据此,成立“黄山市市级医院药品招标采购联合小组”,该联合小组由市级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市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报市卫生局药品招标采购审核办公室审核。

  (二)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招标。

  (三)提出招标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四)参与招标,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五)联合小组各医疗机构分别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六条 为加强对市级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协调与监督,市卫生局成立“黄山市卫生局药品招标采购审核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市药品招标联合小组上报的药品采购计划和资金情况。

  (二)审核市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发票。对应由招标采购而未通过招标程序采购的,通知医疗机构或市卫生局结算中心拒付货款。

  (三)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四)参与审核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市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由医疗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市级医疗机构依据临床需要和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本期拟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报市药品招标采购联合小组,联合小组审核平衡后报市卫生局药品采购审核办公室,经市卫生局药品采购审核办公室审核后,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招标采购。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其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一)会同市卫生局药品招标 审核办公室确定采购方式。

  (二)会同市药品招标采购联合小组编制和发送招标文件。

  (三)会同市卫生局药品招标审核办公室审查供应商投标资格。

  (四)会同市物价局审查药品供应商有关价格批文和价格资料。

  (五)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确定中标商。

  (六)决标或洽谈商定后,组织市级有关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商按招标(洽谈)结果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监督中标商和有关医疗机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双方购销合同做好药品配送工作。

  第十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单位价值较高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仍按有关规定采购供应。

  第四章 供应商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药品投标供应商应为合法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有一定的信誉和供货能力。

  第十三条 参加药品投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投标时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二)新投国产药品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药品质量标准。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口岸药检报告。

  (四)国产药品检验报告(地、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

  (五)国家GMP认证或GSP达标的单位证书。

  (六)代理经销商提供药品生产企业的代理授权书或法人委托书。

  (七)国家定价药品的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

  (八)专利药品的专利证书。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 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参与各方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

  购销双方必须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

  市物价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让利于患者。

  政府定价药品,由招标医疗机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医疗机构可低于零售价销售,但不得高于临时零售价。

  市场调节价药品,招标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中标价格和有关规定相应制定零售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纪律

  第十六条 市财政、卫生、物价、工商、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

  第十七条 市财政、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活动的监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市级 医疗机构委托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遵守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招标程序和代理规范,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实行监督,并派员参加有关招标组织。

  第十九条 市级各医疗机构申报招标采购计划时不得打折扣或隐瞒不报,对列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不得擅自采购。违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级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要教育药品购销、管理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禁止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谋取私利。

  严格禁止药品营销人员使用不法手段推销药品。对违法乱纪者,依法给予惩处。

  第二十一条 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参与各方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违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开标、评标、定标、采购合同、法律责任、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具体实施细则,按《黄山市市级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2001年12月1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