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8月29日订定
1 订定盐业、矿业用地之建蔽率与容积率,并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盐业用地:
(一)盐业设施之仓储设施、盐厂及食盐加工厂及办公厅员工宿舍、转运设施、其它必要之盐业设施部分,其建蔽率为百分之六十,容积率为百分之八十。
(二)盐业用地之农舍,其总楼地板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及最大基层建筑面积等,依「实施区域计画地区建筑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三)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土地使用计画,其建蔽率及容积率低于前二项规定者,依核定计画管制之。
二、矿业用地:
(一)采矿之附属设施、砂石碎解洗选加工场及水库、河川淤泥资源再生利用临时处理设施部分,建蔽率为百分之六十,容积率为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其它容许使用项目,其建蔽率为百分之二十,容积率为百分之四十。
(三)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土地使用计画,其建蔽率及容积率低于前二项规定者,依核定计画管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