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加强,重大恶性事故得到初步遏制。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船舶不断增加,安全管理工作难度也在加大,从总体上看,全区乡镇船舶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78〕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第11号令)、交通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效能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37号)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02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是水上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行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认真抓好,抓出成效。

  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安全生产、海事、交通、船检、公安、渔业、水利、电力、旅游、移民等有关部门,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各自责任,各负其责,加强乡镇船舶及其安全的管理,定期开展水上安全大检查,依法、依权、依序严肃查处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职能,要落实好本辖区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辖区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要经常深入乡镇渡口、码头对乡镇船舶进行现场管理,及时制止违章船舶航行,维护客货运输秩序,协助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做好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县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县、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认真做好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的四落实,把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特别要做好农业生产、生活用船等非营业性乡镇船舶的登记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县乡人民政府要组织安全生产、海事、交通、船检、渔业、公安等部门取缔“三无”船舶,维护水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营业性运输船舶实施行业安全管理,把好乡镇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关、船舶修造关、营业性渡口的审批关。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业主不允许其进入市场,对已开业但仍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要收回经营许可证件,并责令其停业。要加强对水运市场的检查监督,维护水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海事部门要依法对乡镇船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深入调查研究,掌握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出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建议。要加强乡镇船舶的现场监督,重点监控“船、人、证”是否相符、齐全有效,制止非运输船舶自揽客货航行,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航行。依法查处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的违章行为。抓好源头管理,依法进行船舶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六、船检部门要把好乡镇船舶的检验关,确保乡镇营业性船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乡镇船舶,坚决不发放船舶检验证书,确保进入水域航行船舶符合安全适航的基本要求。

  七、渔业部门要做好渔业船舶的清理整顿和登记造册工作,会同乡镇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度,防止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水利、电力部门要会同移民部门妥善解决所辖库区周边群众水上交通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库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九、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教育游客遵守乘船规则,听从安全管理人员及船长的指挥。

  十、公安部门要维护好乡镇渡口码头、船舶营运治安秩序,对寻衅滋事、抗拒执法的不法分子、严重扰乱水上治安秩序、危及水上安全的抗法事件及黑恶势力要坚持打击,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十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政令的执法监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政监察对象要坚决查处,对造成水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水上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船舶业主、船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共同维护水上安全。对于水上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实施有效整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