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及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市政府部署由市法制局牵头,对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清理,提出了行政审批的保留和取消项目的目录。经市政府2001年8月21日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取消项目》,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这次共审核行政审批项目805项,其中:审批的301项,核准的168项,审核的258项,备案的78项。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24项。其中:审批的163项,核准的92项,审核的127项,备案的42项,取消率达52.67%.在取消的项目中,下放县(区)的共98项,划转中介组织23项,待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再正式对外公布的5项。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381项,其中:审批的138项,核准的76项,审核的131项,备案的36项。为确保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落实,特强调如下意见:

  一、强化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各部门各单位对清理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市政府文件公布之日起,要立即停止审批。审批事项被取消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转换角色,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主动提供服务,加强监管,决不能因取消审批事项而疏于管理或出现管理上的“缺位”和“真空”状态。监察、法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已取消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确保清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行使被取消事项审批权的,或者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后未采取措施强化监管和服务,甚至不服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二、建立公正公开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部门各单位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在近期内提出规范、清晰的流程图,明确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责任,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实行部门并联审批。企业登记注册由企业直接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注册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受理后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由当事人向有最终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前置审批的,由受理机关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必须限时提出意见,限时内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由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列入正常工作,认真搞好服务。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工商局报市政府审定后另行下达。

  (三)改进服务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在市集中办事大厅设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门式”服务,当事人只在一个“窗口”申办审批事项。要结合各自的实际,集中办事大厅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邮件、网络系统、触摸屏查询系统、电子公告牌等,公示各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大力培育、发展各类中介组织

  根据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大力扶持发展一批有实力、信誉好、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的中介组织(含专业技术机构),将行政机关不该承担的各种鉴定、检测、评定、考核、确认等社会职能交给中介组织或专业技术机构。行政机关依法对中介组织和专业技术机构的资质进行依法确认并加强监管。各中介组织要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并依法承担执业行为的责任。要尽快建立产权、土地、房地产和技术等交易中心及各类评估、评审、咨询机构。

  四、严格控制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防止反弹

  今后,市政府各部门都不得自行设立、新增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新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先经市编委办、市法制局、市体改委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实施。

  附件:

  1、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2、取消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市法制局

  一、核准1项

  (一)核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市人防办

  一、审批2项

  (一)人防工程建设,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等条件不建时,按标准足额收取易地建设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二)人防工程及通信警报设施的使用、开发、利用、报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二、核准1项

  (一)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市林业局

  一、审批6项

  (一)林木采伐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珍贵树木及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采伐和采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三)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省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经营利用、运输携带出省。

  依据:《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五)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六)木材运输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审核8项

  (一)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以及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修筑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在区内建立机构、修筑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三)外国人申请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木材检查站的设立、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五)征用、占用林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六)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七)省二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经营利用、运输携带出省和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限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八)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备案1项

  (一)森林火灾统计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市宗教局

  一、审批1项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电影、电视。

  依据:《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二、审核6项

  (一)新建佛教庙宇(含旧址恢复)、露天佛像。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意见的通知》。

  (二)成立市宗教团体。

  依据:《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三)涉外宗教交流,应邀出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宗教局《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

  (四)涉外宗教交流,应邀来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宗教局《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

  (五)佛教经像、书刊印刷发行规划及内容审查。

  依据:国家宗教局《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六)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报道、文艺创作及电影电视摄制。

  依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江西省民族工作办法》。

  三、备案4项

  (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二)宗教活动场所年检。

  国家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

  (三)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登记。

  依据:《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四)设立民族村。

  依据:《江西省民族工作办法》。

  市盐务局

  一、审批1项

  (一)食盐零售许可证。

  依据:《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市烟草专卖局

  一、审批1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二、备案1项

  (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区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市轻化局

  一、审核1项

  (一)轻工、化工、建材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

  依据:国家经委《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备案1项

  (一)轻工、化工、建材行业技师评定。

  依据: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卫生局

  一、审批8项

  (一)医疗机构设置(含中医、西医)。

  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血站、中心血库、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及执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三)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生产、销售许可。

  依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五)食品及相关产品卫生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六)医用X线、射线装置使用许可。

  依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七)HIV抗体初筛实验室初审。

  依据:卫生部《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

  (八)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企业许可。

  依据:《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二、核准4项

  (一)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指定。

  依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二)核发卫生监督员证及母婴保健监督员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三)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四)核发护士执业证书。

  依据:卫生部《护士管理办法》。

  四、审核6项

  (一)核发医师执业证书及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卫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二)外国医师来抚短期行医注册。

  依据:卫生部《外国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三)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教育机构。

  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决定》。

  (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依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五)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试生产许可。

  依据: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六)化妆品生产场地、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安全审查。

  依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市外贸局

  一、审批3项

  (一)外资项目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加工贸易(允许类)。

  依据: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三)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审核1项

  (一)外派劳务人员出国。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土管局

  一、审批1项

  (一)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改变。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抚州市委、市政府《关于第一批市与区事权和机构调整的通知》。

  二、核准1项

  (一)土地等级评定结果。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审核5项

  (一)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的土地登记。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国土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三)规定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利用。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规定内各类建设项目用地。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五)规定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四、备案1项

  (一)土地委托登记资料。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市统计局

  一、审批1项

  (一)申报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二、核准1项

  (一)统计人员资格。

  依据:《江西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实施细则》。

  三、备案1项

  (一)统计调查单位登记。

  依据:《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市水电局

  一、审批6项

  (一)河道采砂(石)、淘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权限内取水许可。

  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五)洪泛区、蓄滞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六)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影响的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二、审核4项

  (一)中型水库、万亩(含万亩)以上圩堤、重点小(一)型水库渡汛方案及市调度的蓄滞洪区分洪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防汛工作暂行规定》。

  (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补偿方案。

  依据:水利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和水利水电施工单位资质。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地方投资的堤垓工程设计。

  依据: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人事局

  一、审批1项

  (一)录用国家公务员。

  依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二、核准2项

  (一)核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依据: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

  (二)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依据:《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市民政局

  一、审批5项

  (一)地名命名、更名。

  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西省地名管理规定》。

  (二)城镇转业士官跨市易地安置。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三)涉华侨及港澳、台收养登记。

  依据: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四)社会团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审核3项

  (一)省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以上设区市的实体名称。

  依据:《江西省地名管理规定》。

  (二)新办社会福利企业。

  依据: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三)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依据:民政部《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三、备案1项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名称。

  依据:《江西省地名管理规定》。

  市科委

  一、备案1项

  (一)科技成果登记。

  依据:原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市建设(环保)局

  城建类

  一、审批6项

  (一)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污水排放。

  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四)城市树木砍伐。

  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五)户外广告设置及户外挂、贴宣传品。

  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六)市容景观灯饰设置。

  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二、核准10项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房屋拆迁许可。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四)房屋租赁证。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五)城市燃气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六)城市违章建筑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七)主干道临街门面装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八)城市私有房屋交易。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九)垃圾、工程渣土清运。

  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十)房屋权属证书。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三、审核20项

  (一)建筑施工企业一、二、三级施工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工程监理单位甲、乙、丙级资质。

  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甲、乙、丙、丁级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筑企业安全资格。

  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五)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资质。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六)建筑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师条例》。

  (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丙级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九)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

  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资格。

  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十一)县(区)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十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十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

  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十四)城镇给水排水设计资质,供水安装工程企业资质。

  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下资质。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十六)房屋拆迁单位资质。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十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二级以下资质。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十八)房地产咨询、经纪中介服务机构一级以下资质。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十九)物业管理企业二级以下资质。

  依据:《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二十)白蚁防治机构资质。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四、备案5项

  (一)市外建筑企业进抚从事建筑承包活动登记。

  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二)建设工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四)园林施工企业一级资质。

  依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实行开发项目手册。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环保类

  一、审批1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核准2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排污许可。

  依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三、备案1项

  (一)排污申报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市技术监督局

  一、审批2项

  (一)规定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社会计量检定机构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核准3项

  (一)组织机构代码。

  依据:《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二)锅炉司炉工资格核准。

  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三)锅炉工水处理人员资格核准。

  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三、备案3项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依据:《江西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三)规定内企业产品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市广播电视局

  一、审批2项

  (一)乡镇(含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

  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二)设置境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依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原广电部《〈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审核8项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设立、电视剧的发行。

  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

  (二)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

  依据:原广播电视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三)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电视节目。

  依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公安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四)在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依据:国家广电总局《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

  (五)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六)指配广播电视频率和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

  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

  (七)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

  依据:原广播电视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八)设立音像放映点。

  依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

  一、审批13项

  (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其原材料储存、经营、运输许可。

  依据:《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二)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三)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四)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五)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各类签注。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六)外国人来赣签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七)市直单位印章刻制资格。

  依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八)民用枪支配购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九)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十)音像制品零售许可。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的管理的通知》。

  (十一)汽车驾驶证管理(初次申请、增加车型、军转地复验、扣证复验、注销、转籍、变更、考试、逾期复验)。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十二)大、小汽车管理(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注销登记、补牌、补证、检验、申办临时号牌)。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

  (十三)初次申请大客车驾驶证。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二、核准2项

  (一)麻黄素运输许可。

  依据:公安部《麻黄素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二)市级重点公共场所消防安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审核9项

  (一)外国人来赣定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二)经营拍卖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三)开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依据:《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四)A级拆除爆破设计方案。

  依据:公安部《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五)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跨省购买、运输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六)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验收。

  依据: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

  依据: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八)进口机动车管理(初次登记、转籍过户、转出、转入)。

  依据:公安部《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管理规定》。

  (九)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含建筑、装修、自动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环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备案2项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登记。

  依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登记。

  依据: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市地矿局

  一、审批8项

  (一)矿产资源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三)采矿许可。

  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减、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

  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五)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

  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六)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依据:原地矿部《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七)重要矿产品运销许可。

  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原地矿部《关于深入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八)在地质遗迹保护区采集标本和化石。

  依据:原地矿部《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

  二、核准2项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

  依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确认。

  依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三、审核2项

  (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二)大中型建设项目地下水取水、供水水源地地下水取水许可。

  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四、备案1项

  (一)从事区域性地质调查项目登记。

  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市计划委员会

  一、审批1项

  (一)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二、审核4项

  (一)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初步

  设计、开工报告。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二)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法》、《江西 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三)国外贷款项目。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进口设备免税项目认定。

  依据: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三、备案1项

  (一)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市编制办公室

  一、核准1项

  (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

  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审核1项

  (一)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依据:《江西省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农业局

  一、审批4项

  (一)兽药(渔药)经营许可。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

  (二)农药经营许可。

  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种畜禽场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

  (四)保留

  保留

  市级水产原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依据:《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二、核准1项

  (一)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审核1项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备案1项

  (一)兽药(鱼药)制剂生产及兽药品种生产许可。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

  市国家安全局

  一、审批1项

  (一)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依据:中办发[1985]48号、赣府发[1995]30号。

  二、审核1项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技术安全审查。

  依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市保密局

  一、审批4项

  (一)涉及国家秘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

  依据:中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国家保密局《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

  (二)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资格。

  依据: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刷、复印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三)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

  依据:国家保密局《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四)国家秘密资料定点销毁单位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关于党政机关和涉密部门保密技术装备配备要求的通知》。

  市档案局

  一、审批1项

  (一)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出卖、捐赠、赠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审核1项

  (一)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和布局。

  依据:《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三、备案1项

  (一)国企档案销毁 .

  依据:国家档案局《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

  市劳动局

  一、审批4项

  (一)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

  依据:原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二)市区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依据:《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四)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

  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二、核准10项

  (一)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

  依据:《江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三)核发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四)矿山建设工程施工队伍安全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办法》。

  (五)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办法》。

  (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办法》。

  (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办法》。

  (八)设计、咨询单位安全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办法》。

  (九)矿山企业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办法》。

  (十)企业职工及规定内提前退休工种人员退休。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审核2项

  (一)核发《下岗职工证》。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

  依据: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江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试行办法》。

  四、备案3项

  (一)劳动集体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三)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依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市公路分局

  一、审批4项

  (一)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三)铁轮车、履带行驶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四)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市财政局

  一、审批3项

  (一)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预(结)算和竣工决算。

  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契税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二、核准4项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二)会计从业资格。

  依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三)地方金融企业费用率(费用总额指标)的核定。

  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

  (四)耕地占用税减免。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三、审核2项

  (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依据: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备案1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兼并、破产总体方案和财产清查结果。

  依据:财政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供销社

  一、核准1项

  (一)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经营。

  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市地方税务局

  一、审批4项

  (一)工效挂钩。

  依据:赣府发[1989]87号、赣劳薪[1992]14号。

  (二)死欠税款核销。

  国家税务局《欠缴税金核算暂行办法》。

  (三)专用发票印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四)延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二、核准3项

  (一)纳税申报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二)延期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三、审核3项

  (一)税务登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二)领购税务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三)税收政策性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四、备案2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报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核算软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市工商局

  一、审批2项

  (一)广告经营许可。

  依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发布烟草广告。

  依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核准7项

  (一)汽车交易验证。

  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四)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营业单位的年检。

  依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五)经纪人资格。

  依据:《江西省经纪人条例》。

  (六)粮食收购企业资格。

  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七)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三、审核2项

  (一)辖区内三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

  依据: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创新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转变工商职能、力促经济发展〉的通知》。

  (二)商标印制单位资格核准。

  依据:国家工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三、备案3项

  (一)公司章程修正案。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

  依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拍卖交易。

  依据:国家工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招商引资中心(利用外资办公室)

  一、审批1项

  (一)外资项目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市交通管理局

  一、审批8项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二)营业性客车和危货运输车购置。

  依据: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三)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技术许可。

  依据:省交通厅《江西省机动车辆维修业户开业技术条件的通知》。

  (四)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五)公路、水运工程四级从业单位资信登记。

  依据:交通部《市场准入规定》。

  (六)公路、水路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

  依据:交通部《市场准入规定》。

  (七)市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八)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检验。

  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三、审核11项

  (一)客运企业资质

  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二)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零担运输班线。

  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三)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技术许可。

  依据:省交通厅《江西省机动车辆维修业户开业技术条件的通知》。

  (四)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B级)开业许可。

  依据: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江西省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五)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测与等级评定。

  依据: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省交通厅《江西省公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六)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大型、中型、小型、轿车)。

  依据:《江西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实施意见》。

  (七)沿海、省际运输船舶运力增减或变更经营范围。

  依据: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八)外商投资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依据: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九)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十)沿海、内河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及省际客运航线经营许可。

  依据: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一)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班)开业许可。

  依据:交通部《汽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市计生委

  一、审批2项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

  依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市经贸委

  一、审批3项

  (一)权限内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的通知》。

  (二)成品油仓储设施新建、扩建及成品油零售经营。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审核1项

  (一)享受省级新产品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认定。

  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江西省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市旅游局

  一、核准2项

  (一)二星级宾馆的星级评定。

  依据: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二)一星级宾馆的评定。

  依据: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饭店星级评定的补充通知》。

  二、审核2项。

  (一)国内旅行社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涉外旅游汽车定点经营许可。

  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对涉外旅游汽车(公司)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市粮食局

  一、审批1项。

  (一)粮食批发经营资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二、审核1项

  (一)企业自用粮收购许可证。

  依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工作的通知》。

  市气象局

  一、审批1项

  (一)经营性氢气球、飞艇充灌施放技术资格认定。

  依据:《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

  二、审核1项

  (一)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市商业局

  一、审批2项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

  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西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

  依据:《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市体改委

  一、审核2项

  (一)审核国有资产三千万元以上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设立。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审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体委

  审批3项

  (一)体育经营许可证。

  依据:《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二)健身气功辅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三)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认证。

  依据:《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市外事办

  一、审核1项

  (一)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

  依据:《江西省关于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

  市文化局

  一、审批2项

  (一)音像制品批发许可。

  依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二)电影发行许可。

  依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

  市物价局

  一、审批1项

  (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二、核准2项

  (一)核定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核发《收费许可证》。

  依据:国家计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物资局

  一、审核1项

  (一)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

  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市新闻出版分局

  一、审批9项

  (一)报刊登记项目变更及临时增版增期。

  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三)报社记者站设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四)印刷企业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五)出版物印制许可。

  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六)境外出版物来赣印刷、复制和制作。

  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七)图书、音像制品年度选题计划。

  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八)制作、复制供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音像制品。

  依据: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九)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

  依据:新闻出版署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二、核准5项

  (一)报纸、期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连续性)年度核验。

  依据:新闻出版署《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二)印刷企业年检。

  依据: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三)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 .

  依据: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四)出版单位年检。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栓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

  (五)核发记者证。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

  三、审核8项

  (一)出版物发行单位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

  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二)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依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三)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

  依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四)电子出版物复制、进口单位的设立、变更。

  依据: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五)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

  依据:国务院《出版物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

  (六)委托境外企业复制光盘、刻录母盘。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光盘母版刻录管理的通知》。

  (七)全国性的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和涉外出版物零售单位的设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八)境外出版物在我省发行或展销。

  依据: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市乡镇企业局

  一、审批1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烟花爆竹的乡镇企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市邮政局

  一、审核4项

  (一)集邮票品市场开办许可证。

  依据: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局《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二)信封生产监制证书。

  依据:邮电部《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三)特快专递业务代办许可证。

  依据: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速递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四)经营投递业务许可证。

  依据:国家邮政局《关于民营企业申请经营投递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市冶煤工业管理办公室

  一、审核2项

  (一)开办煤矿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二)煤矿生产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市台办

  一、审核2项

  (一)确认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二)因私赴台先前教育。

  依据:中台办、国台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赴台人员行前安全保密教育等工作的通知》。

  市无线电管理处

  一、审批1项

  (一)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管理条例》。

  二、核准2项

  (一)无线电频率的指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管理条例》。

  (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市司法局

  一、核准4项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司法鉴定人员资格。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审核4项

  (一)涉外公证业务。

  依据:司法部《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二)公证员资格及注册。

  依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三)公正处的设立及年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四)申领律师执业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市教委

  一、审批6项

  (一)初、高中的新建、更名、撤并、搬迁。

  依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二)高中招生计划、学籍管理、毕业证发放。

  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原省教委《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三)中小学教材的选用。

  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四)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授权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省教委《关于调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

  (五)市级优秀重点中学,学科带头人,教育系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六)组织全市性中小学竞赛活动、夏(冬)令营活动。

  依据:原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合理安排中小学暑假生活,加强暑假管理的通知》。

  二、审核5项

  (一)组织全省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

  (二)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三)举办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依据: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四)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及示范性学校的核定。

  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

  (五)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二、核准2项

  (一)核定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核发《收费许可证》。

  依据:国家计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物资局

  一、审核1项

  (一)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

  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市新闻出版分局

  一、审批9项

  (一)报刊登记项目变更及临时增版增期。

  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三)报社记者站设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取消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市人防办

  一、审批3项

  (一)群众防空组织专业训练计划。

  (二)限额内单建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

  (三)限额以上单建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

  二、核准3项

  (一)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二)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

  (三)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器材生产企业。

  市宗教局

  一、核准2项

  (一)恢复、更改、确定民族成份*.

  (二)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墓地安排*.

  市教委

  一、审批2项

  (一)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撤销。

  (二)职业高中专业设置。

  二、核准4项

  (一)市属学校基建立项。

  (二)校办企业税收认证。

  (三)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

  (四)校办企业设立。

  市技术监督局

  一、审批2项

  (一)压力管道设计人员资格*.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安装单位资质审批*.

  二、核准4项

  (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及标志。

  (二)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

  (三)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四)强检计量器具计量量值的确认☆。

  三、备案4项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

  (二)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

  (三)质量认证咨询机制。

  (四)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

  市卫生局

  一、审批14项

  (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三)消毒药械使用许可。

  (四)医疗卫生用品使用许可。

  (五)区域性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设立*.

  (六)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注册登记许可。

  (七)消毒产品初审许可。

  (八)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

  (九)三类菌(毒)种的使用许可*.

  (十)米非司酮单位应用许可。

  (十一)眼镜卫生许可。

  (十二)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卫生许可*

  (十三)医疗机构科研用血。

  (十四)戒毒医疗机构设置(并入医疗机构设置)。

  二、核准14项

  (一)新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二)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资格*.

  (三)公共场所助理卫生监督员资格*.

  (四)核发放射工作人员证书★。

  (五)出具食品广告证明。

  (六)申请评优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七)核发节育手术合格证。

  (八)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

  (九)核发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书。

  (十)出具医疗广告证明书。

  (十一)中等中医药职业技术学校统考发证★。

  (十二)核发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十三)红十字医疗机构命名★。

  (十四)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三、审核7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卫生许可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宿舍的选址、设计方案*.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并入医疗机构设置)。

  (四)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交专业技术机构)★。

  (六)规定内性病防治机构的设立。

  (七)自备水源与城镇集中供水系统的连接*.

  四、备案2项

  (一)新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登记(交卫生监督机构)★。

  (二)规定内放射性消费品销售单位登记(交卫生监督机构)★。

  市外贸局

  一、审批1项

  (一)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二、审核2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确认。

  (二)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市土管局

  一、审批4项

  (一)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耕地6亩以下的临时用地。

  (二)规定内国有土地使用性质或用途改变。

  (三)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四)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缓交或减免。

  二、核准2项

  (一)土地使用权价格。

  (二)外商企业用地土地使用费具体标准。

  三、审核2项

  (一)个人建住宅用地。

  (二)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

  四、备案1项

  (一)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

  市水电局

  一、审批6项

  (一)地下凿井取水*.

  (二)水工程招投标实施方案。

  (三)县(区)投资的重点堤防工程中标单位的批准。

  (四)抚河干支流险要地段“四荒”资源治理开发。

  (五)利用堤顶兼作公路。

  (六)万亩以下(不含万亩)重点圩堤渡汛方案*.

  二、核准2项

  (一)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果确认*.

  (二)县(区)连续三个月未发工资的困难企业免交水资源费*.

  三、审核2项

  (一)中型水利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

  市审计局

  一、审批2项

  (一)基本建设开工前审计。

  (二)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审计。

  市人事局

  一、审批9项

  (一)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增干指标。

  (二)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政审。

  (三)企业单位聘用制干部身份认定。

  (四)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增人增干计划。

  (五)市直事业单位初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员以。下行政管理人员晋升职务增加职务工资*.

  (六)市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正常增加离退休费*.

  (七)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县级离退休人员正常增加离退休费*.

  (八)县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交警部门警衔津贴*.

  (九)县区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身份认定*.

  二、核准1项

  (一)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三、备案1项

  (一)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人员。

  市轻化局

  一、审批3项

  (一)权限内轻工、化工、建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市级新产品计划。

  (三)权限内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三、审核2项

  (一)企业自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二)轻工、化工、建材行业内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市民政局

  一、审批11项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跨市易地安置*.

  (二)伤残军人落户*.

  (三)农村退伍军人住房困难补助*.

  (四)城镇退伍义务兵档案资格审查和报批*.

  (五)出具优抚对象身份证明*.

  (六)“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抚恤补助*.

  (七)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八)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

  (九)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殡葬设施。

  (十)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十一)制造销售殡葬用品*.

  市科委

  一、审批4项

  (一)举办省内地区性技术交易会。

  (二)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订购。

  (三)大型精密仪器的设置。

  (四)技术贸易机构的设立。

  二、核准1项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审核1项

  (一)申请科技贷款项目。

  四、备案1项

  (一)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市建设(环保)局

  城建类

  一、审批1项

  (一)城市详细规划,分区规划*.

  二、核准3项

  (一)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经营许可。

  (二)勘察设计图纸签章。

  (三)测绘任务项目登记。

  三、审核15项。

  (一)省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审定。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签。

  (四)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六)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

  (七)建设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八)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砼生产企业资质。

  (九)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上岗资格。

  (十)村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十一)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十二)村镇建筑工匠资格*.

  (十三)城市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许可证*.

  (十四)测绘单位乙、丙、丁级资质。

  (十五)园林施工企业二级以下资质。

  四、备案5项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

  (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登记。

  (四)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

  (五)建设项目招标登记☆。

  环保类

  一、审核1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方案。

  二、备案1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

  市广播电视局

  一、审批2项

  (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二)音像制品零售点、出租点*.

  二、审核2项

  (一)在市内开展视频点播系统安装业务。

  (二)有线电视台播放已公开发行的录像制品。

  市公安局

  一、审批14项

  (一)音像制品出租许可。

  (二)小城镇户口*.

  (三)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四)B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五)经营旧货业*.

  (六)农用车、摩托车驾驶证管理(初次申请、增加车型、军转地复验注销、扣证复验、转籍、变更、考试、逾期复验)*.

  (七)农用车、摩托车管理(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注销登记、补牌、补证、检验、申办临时号牌)*.

  (八)运载超限物品及危险物品*.

  (九)汽车、农用车、摩托车驾驶证审验*.

  (十)经营桑拿按摩业*.

  (十一)车辆改型和改变燃料种类。

  (十二)汽车延缓报废。

  (十三)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

  (十四)建筑装修消防许可。

  二、核准6项

  (一)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许可*.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四)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除一级重点单位外,全部下放县、区)*.

  (五)各专项农转非*.

  (六)核发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三、审核15项

  (一)特种刀具生产(购买、佩带)许可*.

  (二)经营典当业*.

  (三)音像制品复制、进口、批发许可*.

  (四)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五)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六)印章刻制企业资格*.

  (七)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机构。

  (八)冥品印制。

  (九)经营多色复印业。

  (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资格。

  (十一)消防产品销售、维修许可。

  (十二)卫生部门建立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十三)公民恢复、加入、退出中国国籍。

  (十四)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十五)开办全国性旧货市场☆。

  四、备案2项

  (一)游艺活动场所配置气步枪登记。

  (二)消防工程公司资格。

  市地矿局

  一、审批2项

  (一)丙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

  (二)矿山企业租赁承包*.

  二、核准4项

  (一)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

  (二)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核减*.

  (三)采矿权人中途歇业手续登记*.

  (四)采矿权抵押登记*.

  三、审核2项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二)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结果认定。

  市计划委员会

  一、审批4项

  (一)核发建设用地指标证。

  (二)投资许可证。

  (三)限额以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四)各类建筑装修项目的立项。

  二、核准4项

  (一)限额内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拒绝所有投标。

  (三)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审核1项

  (一)核发“农转非”指标证。

  四、备案3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以自有资金建设项目。

  (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登记。

  (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人员名单、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市保密局

  一、审核1项

  (一)涉外宾馆的地址选点。

  二、备案1项

  (一)印刷、复印行业备案。

  市劳动局

  一、审批7项

  (一)新建国有企业编制。

  (二)技工学校招生档案审查。

  (三)技工学校教学计划。

  (四)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加班、夜班工作。

  (五)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六)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改审批为监管)。

  (七)技校的专业、学制的确定。

  二、核准2项

  (一)保健津贴和保健食品标准。

  (二)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表》(改核准为监管)。

  三、审核1项

  (一)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四、备案2项

  (一)企业招工。

  (二)技工学校取消违规学生学籍。

  市公路分局

  一、审批7项

  (一)利用、占用、挖掘公路*.

  (二)跨越、穿城公路修桥、架埋管线等设施*.

  (三)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

  (四)危及公路、路桥、隧道、渡口作业。

  (五)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六)利用公路试刹车。

  (七)公路用地范围内立非公路标志牌*.

  市财政局

  一、审批15项

  (一)代理记帐机构设置★。

  (二)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有关财务事项。

  (三)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四)企业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

  (五)市属国有企业调出资产兴办企业。

  (六)市属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

  (七)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事项。

  (八)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处置。

  (九)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

  (十)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

  (十三)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十四)购置专项控制商品。

  (十五)国有企业住房公积资金缴交率的核定。

  二、核准6项

  (一)市直单位自筹基建资金的审查核定。

  (二)市属国有企业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和折旧年限。

  (三)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的设立。

  (四)执法机构罚款没收财务许可。

  (五)执行罚款没收公务人员资格。

  (六)执行罚款没收监察人员资格。

  三、审核2项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农业税减免*.

  四、备案4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分期摊销或提留。

  (二)市属国有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市属国有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向财政部门备案。

  (四)市属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市供销社

  一、核准4项

  (一)旧车报废拆解、回收。

  (二)废旧物资回收。

  (三)旧车、旧货交易。

  (四)农资化肥经营。

  市地方税务局

  一、核准(并入税收政策性减免)5项

  (一)资源税灾情减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政策性单项费用扣除和弥补亏损。

  (四)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和灾情减免。

  (五)营业税政策性减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审批7项

  (一)发布烈性优质酒广告。

  (二)市级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

  (三)市级广告显示屏登记。

  (四)市级店堂牌匾广告登记。

  (五)市级印刷品广告登记。

  (六)邮寄印刷品广告登记。

  (七)户外广告登记*.

  二、核准7项

  (一)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营业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四)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五)广告经营机构年检。

  (六)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

  (七)《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注册证》的验证。

  三、备案5项

  (一)企业法定代表的签字。

  (二)商标许可合同副本存查。

  (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四)商品展销会登记。

  (五)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招生广告。

  市交通管理局

  一、审批5项

  (一)营业性普通货运车辆和零担运输车辆购置。

  (二)公路工程开工报告*.

  (三)市内运输船舶运力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

  (四)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五)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

  二、核准1项

  (一)汽车维修竣工出厂检验合格证*.

  三、审核3项

  (一)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签证。

  (二)省内运输船舶运力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

  (三)港区作业、码头建设及港埠企业经营许可*.

  四、备案1项

  (一)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技术许可*.

  市计生委

  一、审批3项

  (一)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零售点的设立。

  (二)核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零售点从业人员上岗证。

  (三)制作计划生育宣传品。

  市粮食局

  一、审核2项

  (一)农转非。

  (二)签发和接受《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转移证明》。

  市商业局

  一、核准1项。

  (一)商业(饮食服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二、审核2项

  (一)拍卖企业的设立。

  (二)酒家、酒店分等定级。

  市体委

  一、审批5项

  (一)中国武术二、三段位证★。

  (二)监管目录内体育活动。

  (三)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四)国家二级裁判员★。

  (五)国家二级体育运动员★。

  二、核准2项

  (一)体育场所人员容量。

  (二)健身气功站(点)*.

  三、审核5项

  (一)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一级体育裁判员★。

  (三)国家一级体育运动员★。

  (四)中国武术4-6段位证书★。

  (五)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

  四、备案1项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市文化局

  一、审批14项

  (一)时装表演经营许可(保留市城区)*.

  (二)音像制品零售许可(保留市城区)*.

  (三)电影放映许可(保留市城区)*.

  (四)美术品经营许可(保留市城区)*.

  (五)文化艺术培训许可(保留市城区)*.

  (六)营业性表演团体演出许可(保留市城区)*.

  (七)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设立(保留市城区)*.

  (八)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许可(保留市城区)*.

  (九)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十)在职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二次审批。

  (十一)个体和业余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二次审批。

  (十二)宾馆、饭店、商场、餐饮场所及其它没有演出证的场所临时邀请演员伴奏、伴唱、伴舞。

  (十三)农村业余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活动。

  (十四)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电脑网络以及其他媒介等形式发布演出广告。

  二、核准3项

  (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包括歌舞娱乐、卡拉OK、茶座酒吧、台球、桌球、电子游戏、游乐等)(保留市城区)*.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准营许可(保留市城区)*.

  (三)音像制品准放证。

  市物价局

  一、核准2项

  (一)核发企业定价许可证。

  (二)核发《价格业务员岗位培训资格证》。

  市新闻出版分局

  一、审批1项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电子出版物及计算机软件、产品说明书等非出版物类光盘。

  二、审核1项

  (一)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业务。

  三、备案1项

  (一)涉外版权贸易合同登记。

  市乡镇企业局

  一、核准1项

  (一)核发乡镇企业执法证。

  二、审核4项

  (一)乡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三)乡镇企业“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专项贴息贷款。

  (四)乡镇企业人员职称评定。

  三、备案1项

  (一)乡镇企业备案登记。

  市冶煤工业管理办公室

  一、备案1项

  (一)成型煤加工、经营企业许可证*.

  市台办

  一、审核3项

  (一)台胞捐赠物资*.

  (二)台胞台属子女“农转非”指标。

  (三)台胞台属子女招工指标。

  市无线电管理处

  一、核准3项

  (一)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下放市无线电监测站)。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参数(下放市无线电监测站)。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资格。

  市机械工业局

  一、审核9项

  (一)全市机电行业企业技术改造。

  (二)技术引进项目机电行业企业。

  (三)全市机电行业、企业重点基本建设项目。

  (四)机电行业新企业成立、企业更名。

  (五)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

  (六)企业会计人员资格审核。

  (七)参与对直属企业干部的考察、领导班子调整、配备。

  (八)企业房屋、设备、设施等的报废。

  (九)企业产权、经营权变更方案。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审批6项

  (一)民用型煤生产、加工、经营资格。

  (二)企业自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三)原地级新产品认定。

  (四)节能产品认证。

  (五)能源指标定额及考核。

  (六)上报中国包协的技术改造专项。

  二、审核6项

  (一)煤炭批发经营资格。

  (二)废旧有色金属出省放行。

  (三)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岗位管理人员聘任。

  (五)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和非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生产车间。

  (六)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

  市农业局

  一、审批4项

  (一)果树种苗生产许可。

  (二)一级食用菌种生产许可。

  (三)蚕种经营许可。

  (四)动物诊疗许可。

  二、核准3项

  (一)渔业船员资格。

  (二)种畜禽质量鉴定员、畜禽人工授精员资格。

  (三)动物防疫条件认定。

  三、审核2项

  (一)农药经营资格。

  (二)渔业水面养殖(种植)使用资格。

  四、备案3项

  (一)种子检验员资格。

  (二)渔业船舶登记。

  (三)畜禽品种(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监测结果。

  市司法局

  一、审批2项

  (一)基层法律服务的登记*.

  (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

  二、审核1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市林业局

  一、审批4项

  (一)临时占用林地(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

  (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修筑林业设施*.

  (三)临时占用林地(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

  (四)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其它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修筑林业设施。

  二、核准1项

  (一)县(区)内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确认。

  三、审核35项

  (一)省、市级自然保护区作业设计。

  (二)古树名木界定。

  (三)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认定。

  (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生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五)林木良种审定。

  (六)占用林业公路用地。

  (七)在林业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

  (八)乙、丙、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资格。

  (九)林业重点项目总体设计、年度作业设计及其实施方案。

  (十)林业利用外资项目总体设计、年度作业设计及其实施方案。

  (十一)绿色通道工程建设项目规划。

  (十二)林木种苗基地建设项目立项。

  (十三)林区野外用火。

  (十四)森林防火检查站(哨)的设置。

  (十五)在林区进行勘察和施工活动。

  (十六)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

  (十七)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产地检疫。

  (十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十九)全省农民高级技师评定。

  (二十)木竹产品铁路运输车皮计划。

  (二十一)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二十二)林木种子苗木进口★。

  (二十三)绿色通道工程示范路(段)的确定。

  (二十四)林木种子质量检验。

  (二十五)园林绿化先进单位的评选。

  (二十六)园林绿化达标小区的评选。

  (二十七)山区综合开发贷款项目。

  (二十八)林业重点项目立项。

  (二十九)林业利用外资项目立项。

  (三十)林产工业项目立项。

  (三十一)森工基建项目立项。

  (三十二)森工技改项目立项。

  (三十三)义务植树基地规划。

  (三十四)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方案

  (三十五)省级森林公园的建立。

  说明:

  (一)加*的表示下放到基层;

  (二)加★的表示划转到中介组织;

  (三)加☆的待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再正式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