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更改《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
一、经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号法令核准的《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中有关站之准照收费的第1025、1030、1035及1040项,修改如下:
1025 A、3、1 发出 60
1030 A、3、2 更改(20)30
1035 A、3、3 续期 30
1040 A、3、4 临时 60
二、在上款所指总表内增加以下备注:
(20)在公用流动电信服务中,如因使用增值服务或携号往其它营运商而需要更换SIM卡时,免付是项费用。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