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于1993年颁布实施,对我市的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的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大作用。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对《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进行了修订,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献血条例修订案》,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在报请批准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对我市献血条例修订案规范、调整的内容均做了规定。为此,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
公布日期:2001-08-23施行日期:2001-08-2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8-23
施行日期 2001-08-23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人大常委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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