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的请示》(苏工商[2001]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印制、销售、传播未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印刷(装订)厂委印、承印、翻录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查处。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公布日期:2001-08-23施行日期:2001-08-2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2001]第22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8-23
施行日期 2001-08-2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的请示》(苏工商[2001]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印制、销售、传播未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印刷(装订)厂委印、承印、翻录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查处。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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