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8月22日订定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使本市低收入户暨弱势儿童获得适切之健康照顾,促进其身心正常发展,维护就医权益,减轻其家庭负担,配合内政部颁低收入户暨弱势儿童医疗补助计画之办理,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补助对象如下:

(一)设籍本市合于社会救助法规定未满十二岁之低收入户儿童。

(二)设籍本市之弱势儿童:

1符合领取中低收入儿童生活扶助资格者。

2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满六岁之儿童。

3儿童保护个案。

4安置于立案之公私立育幼机构及寄养家庭之儿童。

5符合行政院卫生署公告之罕见疾病儿童或领有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卡之儿童。

6其它经评估有必要补助之儿童。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如下:

(一)低收入户儿童部分:

1 水痘疫苗注射:年满周岁至十二岁未曾罹患水痘者,以一剂为限。

2 全民健康保险未涵盖之发展迟缓儿童评估费及疗育训练费。

3 协助缴纳未保、中断和欠缴之全民健康保险费。

4 住院期间之看护费(每日一五○○元,核实补助)。

5 其它经评估有必要补助之项目。

(二)弱势儿童部分:

1 水痘疫苗注射:年满周岁至十二岁未曾罹患水痘者,以一剂为限。

2 全民健康保险未涵盖之发展迟缓儿童评估费及疗育训练费。

3 协助缴纳未保、中断和欠缴之全民健康保险费。

4 住院期间之看护费用(每日一五○○元,核实补助)、膳食费(全额补助)。

5 补助全民健康保险规定应自行负担之住院费用(全额补助)。

6 其它经评估有必要补助之项目。

四、申请程序及必备文件:

(一)申请人应于注射、医疗或看护行为发生后(可追溯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表件,向户籍地之区公所办理申请:

1 户口簿影本或三个月内之户籍誊本及邮局存簿储金帐户封面影本。

2 就医医院出具之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正本(挂号费不得给付)及依全民健康保险规定应自行部分负担费用证明。

3 就医医院出具之诊断证明书、医院主治医师(护理人员或社工员)出具之须雇请专人看护证明、看护费收据正本。

4 就医医院出具之诊断证明书、伙食费用收据正本。

5 水痘疫苗注射费用收据正本。

五、资格审定及补助费之核发:

(一)区公所于受理申请后即予初核,符合规定者即填造查定表(如附件),并同应备文件送本府社会局复审。

(二)社会局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复核审定其补助资格,并将复审结果函覆申请人及核转之区公所,经审定符合补助者,即函请区公所造送团体户存款单,委托邮局转入申请人存簿储金帐户内。

(三)儿童保护个案及经本府委托安置于公私立育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或寄养家庭者,由社工员或机构检具申请查定表并同应备文件径向本府社会局申请。

(四)申请人因故须由他人代理申请者,以其亲属为优先;无亲属者,得由里干事,机构负责人,社工员代为申请。

(五)申请补助期间以每月为单位,当月已申请者不得重复提出;收据(须正本),期限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有效。

六、申请人如因户籍迁移,应向户籍迁入地之社政主管机关叙明其已获得补助事实。如以虚伪不实之申请接受补助或重复申请者,社政主管机关应即予以停止补助,并追回其已领之费用,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法办。

七、经费来源:申请内政部儿童局补助经费,如预算用完即停止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