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由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和强雷电、大风、高温警告信号等组成。预警信号是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 预警信号由深圳市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统一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或同类信息。

  第四条 本市电视台、电台、121气象专线等传播媒体和通讯部门,应于收到由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15分钟内,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任何单位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五条 各种传播媒体应进行预警信号、减灾知识的宣传;各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编印预警信号及防御措施宣传手册。

  第六条 预警信号可按区、镇等行政区域分别发布。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预报系统和防御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七条 本市各中小学校、港口码头、户外旅游景点等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抢险救灾的实际需要,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第八条 台风预警信号

  (一)白色台风信号

  图标:颜色:白色;含义:热带气旋48小时内可能影响本市。防御措施:1.各部门、各单位及时掌握台风动态;2.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121气象专线了解台风动态。

  (二)绿色台风信号图标:颜色:绿色;含义:热带气旋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6-7级。防御措施:1.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并通知户外、高空、港口码头及海上作业人员;2.市民需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物品,确保安全。

  (三)黄色台风信号图标:颜色:黄色;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防御措施:1.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2.停止户外、高空、港口码头、海上作业;船舶停止进港,已入港的船舶应离开码头,进入避风锚地避风;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四)红色台风信号图标:颜色:红色;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防御措施:1.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2.市民应停留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风。

  (五)黑色台风信号。图标:颜色:黑色;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防御措施:除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外,全市停业。

  第九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黄色暴雨信号图标:颜色:黄色;含义:6小时内,本市将可能有暴雨。防御措施:1.有关部门、单位通知易受暴雨影响的户外工作人员;2.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121气象专线了解暴雨消息。

  (二)红色暴雨信号图标:颜色:红色;含义: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防御措施:1.低洼、易受浸地区注意做好防涝工作;2.暂停易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

  (三)黑色暴雨信号图标:颜色:黑色;含义: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防御措施:1.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达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2.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第十条 寒冷预警信号

  (一)黄色寒冷信号图标:颜色:黄色;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10℃以下。防御措施:1.市民注意及时添衣保暖;2.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寒冷天气的准备。

  (二)红色寒冷信号图标:颜色:红色;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最低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5℃以下。防御措施:1.各单位通知户外工作人员采取防寒措施。2.民政部门应采取措施,为户外确需援助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三)黑色寒冷信号图标:颜色:黑色;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最低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0℃以下。防御措施:紧急防御霜冻、冰冻。

  第十一条 强雷电警告信号图标:颜色:红色;含义:预计1小时内有强雷电发生,或强雷电正在影响并将持续一段时间。防御措施:1.停止各类户外易燃、易爆危险作业;2.定期检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确保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大风警告信号图标:颜色:红色;含义:预计3小时内,本市陆地平均风力将达6级(阵风9级)以上,或大风天气已经出现,并将持续一段时间。防御措施:1.停止高空及户外危险作业;2.港口、码头注意防风。

  第十三条 高温警告信号图标:颜色:红色;含义:预计本市最高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达到35度以上。防御措施:1.注意做好人员的防暑工作;2.对户外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二)广播、电视、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非市气象台适时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第十五条 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中规定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