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凤凰园经济开发区:

  为转变政府职能,搞好宏观调控,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要求各县区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现就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原则

  (一)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新的审批制度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手段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政治稳定。

  (二)简政放权的原则。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机构改革结合起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三)责权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政府部门之间的责权,理顺关系,减少环节,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交叉扯皮、多头审批的弊端。

  (四)依法规范的原则。加强行政管理、审批事项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制定严密的审批制度,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规范审批行为,依法依规审批。

  (五)监督制约和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重点是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公开审批事项,增加透明度,并设立社会举报、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加强对审批后续工作的监管,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将政府各部门、单位管理的重点从日常审批转向依法监管。

  (六)服务基层、方便群众的原则。要通过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做到服务社会、方便群众、方便基层。

  二、改革的内容

  (一)对不属于政府职能,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中介组织提供的、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坚决取消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属于企业自主权的事项,应还权于企业;积极培育中介机构,将政府的有些职能逐步转移给社会中介机构,政府依法监督;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政府不采用审批等行政手段进行管理。

  (二)对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进接管理的事项,区别情况,取消自行扩大审批权限部分;对一部分国家和省规定审批,但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事项,由审批改为核准制;对国家和省只要求进行一般管理的事项,由审批或核准改为备案制。

  (三)对政府及其部门自行规定的审批事项,能取消的予以取消;确需进行必要管理的,大多数改为核准、备案制;同一事项,其他市州各县区没有审批的,我市各县区原则上也要取消;市政府部门和单位下放给县区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审批事项,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四)对审批依据有矛盾,管理有交叉,多头审批以及分解过细的事项,分别进行合并、划转,理顺审批关系。

  (五)对继续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制定审批规程,增加审批透明度,要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采用一条龙审批方式,探索多部门联网审批的新模式。同时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规定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对违法审批和审批失误现象的处罚措施,完善内部审批监督和对重大事项的集体审批制度,实行社会举报和行政过错追究责任等制度。

  (六)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督。要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调整审批部门内设的机构、人员,分清审批职能和监督职能,分开审批人员和监察(稽查)人员,减少审批人员,加强监督力量。对审批部门的监察人员实行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实行监空责任制定期进行轮岗。

  三、改革的范围

  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政府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挂靠机构、单设的行业管理机构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科级事业单位(要清出名单)列入清理和规范的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各县区、开发区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进行宣传发动,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清理和规范政府审批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市场经济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和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意识,为审批制度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二)自清自查。各县区要按照清理和规范的原则、内容,对现有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四类事项逐一进行清理、审核、拟定清理规范意见和取消、合并、划转、保留(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事项,重点是取消一批审批和核准事项。

  (三)审定公布。各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县区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自清自查意见和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事项进行初核,报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复审,再提交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公布。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清理和规范政府审批事项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一各副职具体抓,人事局为责任单位,要结合政务公开工作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确定专人当联络员。要如实填报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对隐瞒不报的,视为自动取消。对敷衍了事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