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成果,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巩固消除碘缺乏病成果工作的领导

消除碘缺乏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的具体体现。1993年国务院召开“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以来,我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我市按照国家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时间表,在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1996年提前4年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近几年主要工作是巩固成果,在一些领导和防治人员中产生了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思想,对我市今后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产生不利影响。一些地方防治经费得不到保障,防治人员不能及时深入病区;一些地方对碘缺乏病病情和硒碘盐不能按要求进行监测,导致一些地方8-10周岁学生甲状腺肿大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艰巨性、反复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切实抓紧抓好。要将扶贫与防病治病相结合,把消除碘缺乏病作为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实现脱贫致富与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市、县两级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每年应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市、县两级政府主管领导每年应深入病区2次以上,了解情况,调查研究。从2002年开始,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每年签订《地方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状》,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二、巩固消除碘缺乏病成果要齐抓共管

巩固和防治碘缺乏病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拟定防治规划、计划和方案。卫生部门组织对地方病病情和硒碘盐的监督监测,开展防治和科研工作,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盐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理顺食盐专营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计划,保证硒碘盐质量,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并与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公安、铁路运输等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盐政执法,严厉打击经营非硒碘盐和私盐等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要把碘缺乏病(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并要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案、有教师、有效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及大众传媒要积极宣传和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计划生育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计划、财政、科技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相关的机构设施建设、监督监测和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与补碘工作,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的智能与体质。

三、切实强化执法监督

我市在地方病防治方面实行以食盐加硒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起到了“一盐管三病”的作用,外地区的碘盐进入我市是不允许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管理,保障食盐加硒碘防治地方病措施的落实。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进行2次以政府牵头的盐业市场大检查,卫生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及时对碘缺乏病病情和硒碘盐进行监督监测。

四、建立健全防治机构,保证地方病防治经费

级要建立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承担地方病防治任务。同时,市、县两级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把事业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地病办和地病科,不断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防治经费,按时拨付到位。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