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依法确认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有农场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保证《通知》的贯彻落实。

  二、切实巩固场乡体制改革成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有关单位要依照《通知》精神和本市有关规定,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已批准的各农场土地划分方案,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确保落实,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对确需调整土地划分方案的,要按程序逐级上报批准;对确权方案未涉及到的遗留问题以及未确定土地划分方案的,要本着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尽快协调解决。

  三、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进度,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抓紧做好国有农场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争议调处工作,尽快提出实施方案,确保2001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本市国有农场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及各国有农场要积极配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工作,主动协调好与周边的关系,管好、用好国有土地,带动周边经济的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