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川府发[2001]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治理的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农村工作的大局。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是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关系到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重点来抓,从治本和治标两个方面入手,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行为进行坚决有力的治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肃纪律,珍惜教育形象,体谅农民群众的疾苦,带头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管理,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收费问题上搞不正之风。

  二、严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

  今年年初,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教计[2001]9号),原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泸教办计[2001]4号),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已统一规范为杂费、住宿费和借读费,各县、区应按照规定认真执行。各级各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严禁突破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收费。从今年秋季开始,我市将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教计[2001]96号)要求,决定在国家贫困地区(叙永县和古蔺县)的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

  三、进一步降低学生用书费用

  各县、区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除省教育厅和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制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列入的书籍外,其他书籍和资料必须坚持个人自愿购买的原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新华书店和学校一律不准强行搭售和统一组织集体征订。从今年秋季开始,我市贫困地区(叙永县和古蔺县)的农村中小学一律使用黑白版教材。其余县、区农村中小学是否使用黑白版教材,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对一些特别困难的农村地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逐步实行免费向学生提供课本的制度。要改革现行学生用书的出版、发行机制与办法,打破“垄断”,建立公正有序的竞争机制,不断降低学生用书的发行成本。

  四、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和必须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课本的费用外,学校及教职工必须坚决停止一切针对学生的代办项目收费。不准代办向学生推销保险、为学生统一订购报纸杂志等业务,各县、区规定的代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各级各部门和学校不得要求农村中小学学生付费穿着统一校服或统一购买学习生活用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要求学校出面为其代收任何费用。

  五、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

  各级各部门不得向学校和学生进行乱集资和摊派,特别是不得向学校和学生收取公路集资、"普九“集资、改造农村电网集资以及治安费、绿化费等费用。学校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与此同时,农村中小学杂费、学生课本费等要保证全部用于相应的支出。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统筹、截留、平调、挪用,教育收费必须专款专用。

  六、保证对基础教育的投入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经费预算不留缺口。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使财政对教育经费的预算有所遵循,以保障农村中小学正常公用经费支出。要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进一步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学校开学时要挂牌、亮证收费,要公布省教育厅和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制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设立中小学收费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通过以上措施,切实增强收费透明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将对本地区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举报及 具体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公示,做到件件有着落。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纪检、监察、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乱收费的单位,有关部门 应责令限期如数退还,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上一级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 律处分。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