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青岛市地方税务局1998年第15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时间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统一部署,并结合青岛市具体情况,市局决定自1998年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现就做好清查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次规模较大的活动。是加强税收征管,摸清税源底数的一个重要措施。为认真搞好清查工作,市局成立了由张锐局长任组长,于敏之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地税系统的清查工作,并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要紧密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加强与国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要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这次清查工作。

  二、清查的范围、重点和主要内容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出现异常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列入此次清查范围。清查重点为: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各类专业市场、小吃(食)街;

  (五)大商场中的租赁柜台;有出租房屋业务的机关、部队、疗养院、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单位和个人,以及租用客户;

  (六)连续三个月零税额申报的纳税异常户。

  有条件的单位,在完成上述清查重点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清查的范围组织清查。

  三、清查的步骤和方法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在此阶段,一是要做好宣传工作。市局印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各单位要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和分发给纳税人。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公共宣传栏内张贴,并注意利用其他各种形式广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认真组织纳税人自查自纠,主动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二是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清查的准备工作。各单位要主动与工商部门加强配合,通过与工商部门核对登记库,找出已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单,为进行实地清查做好准备。各市属分局要将核对出的未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名单,和参加清查工作的税务人员名单,于六月底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第二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为重点清查阶段。各单位要集中足够人力,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漏管户要逐户实地核查。

  同时,要与国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市局的要求,做好对其他重点清查户的清查工作。要注意采取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各个单位都要按照市局的要求,确定自己的重点检查对象。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分阶段排查重点检查对象。为确保本次清查工作的质量,市局将从每个市属税务分局抽调5名税务干部,对各分局的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并及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总结建制阶段。各单位要通过清查工作,找出征收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按户建立税务登记管理档案,并按照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制定出相应的税源监控措施。

  四、清查的政策界限清查工作要遵循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策界限为:

  (一)凡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之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免于处罚;补缴税款的,可只补税不罚款。

  (二)凡于1998年7月1日之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得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五、清查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集中足够人员,并搞好对参检人员的业务培训,以保证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的质量。同时,要结合市局制定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登记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搞好税务登记专业化管理工作。

  (二)对拒不缴纳税款和拒不补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单位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予以曝光,以加大清查漏征漏管户力度。

  (三)各单位在清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对组织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情况,应于7月10日前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自7月份重点清查开始后,每月5日前,报送《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表》(累计数)〈式样附后〉,以便市局及时掌握情况。

  (四)各单位要于1998年10月5日前,将清查工作总结、典型案例,一并报送市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