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23号,以下简称《纲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纲要》精神。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贫开发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继续把扶贫开发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做出不懈努力,用实际行动贯彻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的伟大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二、加强领导,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坚持市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要继续实行扶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考核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扶贫开发效果的重要依据。沿海发达市也要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口扶持工作。

  三、切实抓好制定“十五”扶贫开发计划的工作。各市县要按《纲要》的要求,广泛深入调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十五”扶贫开发计划。各市县制定的“十五”扶贫开发计划,要做到统一评估、统一论证,逐级上报。于10月底前由各市统一将市、县的计划上报省扶贫办。

  四、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贯彻《纲要》规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真抓实干,努力开创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新局面。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2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