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

(自治区公安厅 二00二年三月)

  本规划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编制,是我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行动纲领。

  “九五”期间,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的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火灾形势趋于稳定,杜绝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区的消防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突出表现为:少数地方政府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抓消防工作缺乏应有的力度,未能很好地履行和发挥应有的职能;防火安全责任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消防社会化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欠帐多,按国家规范要求,全区应建各类消防站161个,目前实建65个,欠帐59.7%。消防水源覆盖率低,目前只达到36%,欠帐64%。消防战斗车辆配备不足,按车辆配备最低标准,全区现有消防站共应配备各类消防车297辆,实配167辆,缺130辆,缺额率达43.77%。其中用于扑救、处置特殊火灾和事故的云梯车、高喷车、排烟照明车、防化洗消车、抢险救援车等特种车辆缺64辆。现代化消防通信指挥调动系统建设滞后。消防部队战斗员防护装备配备严重不足;消防宣传教育缺乏广度和深度,社会成员消防意识不强;城镇火灾隐患严重,农村消防工作薄弱,治理力度不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公安消防警力严重不足,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发展缓慢,与日益繁重的消防保卫和抢险救援任务不相适应;消防法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等等。

  从新世纪开始,我区将进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保障的消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十五”期间,我区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战略任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的客观规律,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全面加强消防法制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消防经费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农村防火等重大问题。要立足于自防自救,大力发展城乡专职、志愿、义务消防保卫力量。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原则,层层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努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要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杜绝出现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要制定和完善本地消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完成本规划确定的各项消防建设任务。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社会普法教育内容,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消防工作的落实。

  (二)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镇消防规划。结合自治区“十五”城镇发展规划要求,2002年底前,各地级市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2003年底前,贺州、百色、河池、岑溪、北流、桂平、宜州、凭祥、合山、东兴市10个县级建制市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2004年底前,其余各县城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新建城区、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改造、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做到快还旧帐,不欠新帐。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所依据的城镇总体规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对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对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要根据自身消防安全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的,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行业,要落实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制、消防知识的教育与培训。专兼职防火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积极整改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限期加以整改消除。对限期内不能整改消除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五)切实加强农村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针对我区农村特别是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地火灾较为突出的情况,研究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努力遏制农村火灾上升的势头。要着力督促和指导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通过制定防火公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和开辟防火通道、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及自防自救能力等措施,使全区农村的消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六)制定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预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职能明确、任务清楚、反应迅速的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组织机构,并根据本地区可能出现的爆炸、有毒灾害事故制定紧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程序和处置办法、措施、手段,适时召开联席会,组织模拟演练,从组织、制度、措施和物质上做好充分准备,以适应灭大火、打恶仗和及时、准确、快速、有效处置爆炸、有毒等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各地在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要本着不欠新帐、快还旧帐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各项消防基础设施如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建设与城镇建设发展相适应;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与城镇经济发展、灭火救援任务要求相适应;消防通讯指挥建设与城镇灭火救援的快速反应要求相适应。到2005年底前,全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力争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增加资金投入,尽快还清欠帐。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商业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区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一步到位,不欠新帐。旧城区改造,要一并解决消防基础设施欠帐问题。

  (二)2002年起,各县(市)政府要将消防事业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确保消防站的合理布局。2005年底前,各地市必须按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完成当地《消防规划》规定应建各类标准消防站总数的70%。“十五”期间已经列入中等城市发展规模的防城港、贺州、百色、河池、岑溪、北流、桂平、宜州等8个城市,以及争取达到中等城市发展规模的来宾、合浦、平果、崇左等4个县城,在2003年底前,各应新建一个标准普通消防站。要在城市规划中优先安排消防站建设用地。

  (四)加强特勤队伍建设。被列入特大城市建设目标的南宁、柳州市,在2005年底前,各应建成投用两个特勤消防站;被列入大城市建设目标的桂林、梧州市,在2003年底前,各应建成投用一个特勤消防站;被列为争取建成大城市目标的北海、钦州、玉林、贵港4个市,在2005年底前,各应建成投用一个特勤消防站;所有建成投用的特勤消防站,必须按车辆装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大型高举车、泡沫干粉联用车、防化洗消车、抢险救援车、排烟照明车等特种消防车和侦检、堵漏、洗消、破拆等抢险救援器材装备,真正把特勤队伍建成灭火、抢险、救援的攻坚力量。

  (五)已经建成投用的各类消防站,要逐年投入经费改造营房及训练设施和改善车辆装备。2003年底前,现有消防站实现无危房,建筑面积及训练场地设施达到建站标准;各类消防站的各种消防战斗车辆、灭火装备、战斗员各类防护装备以及战斗班、特勤班、中队的装备配备等,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

  (六)建设消防培训基地。“十五”期间,各地市必须建成或筹建一个能满足公安消防部队战斗员进行技术、战术训练和进行专业理论教学、社会消防培训的训练基地。

  (七)建设现代消防通信指挥系统。2003年前,区辖9个地级市、10个县级市要按国家颁布的《消防指挥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在消防支、大队建成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省会城市按Ⅰ类标准、地级市按Ⅱ类标准,其余城市按Ⅲ类标准配置完成。有中队的县要设置简易接警台,组建350MHZ无线常规网,以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指挥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

  (八)加强消防水源建设。2003年底前,各地必须建设完成市政消火栓应建数的80%,2005年底前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三、强化消防社会宣传,提高全民消防意识

  (一)在全社会普及防火、灭火知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的素质教育内容,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中去。利用实物、图片、音像资料、计算机多媒体、灾害模拟系统等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促使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凡有条件的消防站都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接受人民群众参观和消防咨询,大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专业知识。要通过每年举办的“119”消防活动日和组织大型消防主题展览等形式,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以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消防宣传的主渠道作用。通过电视、报刊经常播出、刊登公益性消防宣传的节目和文章,积极宣传消防部队的建设成就,介绍消防工作经验,曝光消防违法违章行为、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案件,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教育与警示,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三)积极研究金融、保险与消防安全的关系,使金融信贷、保险承保与借贷、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要宣传利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使之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

  四、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多种形式化消防队伍为补充,构筑广西防灾治灾力量体系

  (一)努力扩大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规模。积极向中央反映广西现役公安消防部队编制严重不足的情况,争取国家增编时向广西倾斜。力争“十五”期间我区公安现役消防兵员按占人口万分之一的比率配备,达到全国兵员编制的平均水平。

  (二)强化消防部队技术岗位在职干部的培训。分层次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逐步提高防火、灭火岗位中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以保留业务骨干,稳定干部队伍,促进防火、灭火干部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三)积极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十五”期间,尚未建有现役制公安消防队的县(市)、常住人口两万以上和自治区重点建制镇,均要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脱产专业)或志愿消防队(有基地、人员不脱产),建队经费和队员待遇由所在地政府解决。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已建立的要巩固加强,不能自行撤销。大的乡镇所在地,要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车辆及消防器材装备。所有地方、单位、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均应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调动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初步形成以公安消防为主体,专职、志愿、义务消防为补充的防治灾体系。

  五、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作用。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当地的消防安全状况,紧紧抓住本地消防安全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及时报请政府加以解决。

  (二)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要科学划分并严格落实辖区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以预防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切实加强对重点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的监督管理。要按照改革后的消防监督管理新机制,加强对建筑消防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建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加大对消防产品在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要严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火灾责任事故和各种消防违法行为,净化消防安全环境。

  (三)强化内外消防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消防部队执勤训练。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本着“仗怎样打,兵就怎样练”的原则,从实战出发,从难、从严要求,强化部队官兵智能、技能和体能的全面发展训练。要结合士官制度改革和士兵服役年限缩短的实际,制定相应有效的训练计划。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培养和造就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纪律严明,特别能吃苦、能战斗的队伍。要进行部队训练改革,以适应性训练为内容,实战性训练为目标,强化对基层官兵的灭火基础理论教育;各类车辆、装备器材的熟练操作训练;高温、有毒、浓烟、缺氧等复杂环境的适应性训练;辖区道路、水源及重点保卫对象内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的熟悉;以及白天、夜间的实战演练等。适时组织跨区域的多支队伍参加的联合演练。要深化灭火救援战术研究,规范各类火灾事故的扑救指挥和处置程序,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不断改进灭火救援工作,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六、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消防部队素质

  (一)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以及遵纪守法、爱国奉献、艰苦奋斗、革命人生观等教育,提高广大官兵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严格贯彻条令条例,提高正规化管理水平,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积极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各类消防专业人才。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积极推动地方高等院校设立消防专业,鼓励干部在职自学,提高学历层次,逐步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机构。到2005年底前,消防部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师团职干部比例力争达到10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营职以下干部比例力争达到80%。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干部晋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消防部队各级、各类干部要先培训、后晋升,先培训、后上岗,对防火、灭火等专业技术性强的岗位要实行任职前资格考试制度。

  七、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消防工作现代化水平

  (一)提高消防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充分利用我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其他科研力量,加强消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我区消防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点开展城市火灾、化学灾害事故以及高层和地下建筑等特殊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的研究,灭火救援模拟训练技术的研究,灾害事故安全评估体系以及建筑物性能化消防安全设计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

  (二)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进程。2003年前,消防总队机关、地级市消防支队要组建消防信息局域网,地区消防支队要组建消防信息远程网,并依托“金盾信息网”干线实现全区消防部队计算机联网。加强消防业务软件的开发、应用,加强消防部队办公现代化进程,完善信息管理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并据以规范消防管理监督程序,实现消防管理正规化。

  (三)充分利用区内外的技术力量,促进我区消防产品生产。要从政策、技术上提供帮助,引进区内外的先进技术、关键技术,积极扶持区内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要打破部门、行业和地区之间的分割局面,正确引导生产企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要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等科研成果的推广,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八、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依法治火的良好执法环境

  (一)加强消防立法工作。要针对本地的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消防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消防管理、消防组织建设、市政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行政管理措施,逐步形成以《广西消防条例》这一基本法规为中心,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消防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以各地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办法为补充的全区消防法规体系,努力做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配套,与消防管理实际需要相适应。

  (二)建设依法治火的良好执法环境。社会各单位和每个公民都要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用消防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消防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模范,公正无私地支持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活动,共同维护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为实现依法监督、依法治火的目标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