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我市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的大事认真抓好,并予以落实。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市、区(市)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系统、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各部门及驻青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监督、指导、管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市经委主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工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三)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及市内四区城市防汛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财办负责财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证券交易场所及全市危险化学品(包括原油、成品油)经营、储运和加油(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

  (七)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民用爆破器材、黑火药、烟花剂及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与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企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食品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卫生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市场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道燃气、民用液化气、城市供水、供热道路、桥梁、涵洞、污水处理设施等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县级市(区)范围内的林地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渔业、水上养殖业及渔港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防及住房(包括倒危房和破坏结构安全的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直属院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驻青高校及各区(市)属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各部门、单位所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

  (十五)市文化局负责全市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市体育局负责全市体育运动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与防雷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市水利局做好防汛气象预报工作。

  (十九)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汛、防风暴潮及河道、堤防、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市园林环卫办负责管辖范围内景区、公园及其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和市内四区(其中,属市林业局管辖的林区,仍由市林业局负责管理)林地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黄金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黄金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及内设服务性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市乡企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乡镇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广电局、新闻单位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十六)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经费及由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十七)青岛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青岛民航站负责民航运输及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青岛特派办负责证券交易机构和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青岛电业局、青岛港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行使项目立项(审批)、颁发证照等职责涉及安全生产工作时,应依法配合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应将必须进行安全事项前置审批的项目、企业类别及依据,及时通报有关行使项目立项(审批)、颁发证照等职责的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各市、区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确定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分管领导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将安全责任制落实到科室、班组及职工,不断强化职工安全教育,改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落实安全技措资金的投入,认真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设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四、责任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保证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保障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并进一步规范有关安全监督执法程序,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安全监督职能。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有效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措施及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置措施。

  各市、区政府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受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的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辖区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要及时报本级政府主要领导。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会议的要求,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对所需资金应按事故隐患的归属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不得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整改;对确有困难的,应列出资金筹措计划,并确定隐患整改期限,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超出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情况紧急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要尽快将情况报告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查处。

  (三)为避免和减少重、特大事故损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确保应急预案能有效实施。应急处理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四)各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单位正职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