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和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或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二、成立市土地储备中心。该中心隶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受市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三、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试行办法》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收归国有后实行储备,然后再进入土地市场。市土地储备中心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府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为土地进入市场提供条件。

  四、加强用地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应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实行有方向性供地,尽量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设立市土地交易市场。该市场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主要功能是: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等土地交易提供场地和服务;办理各种土地使用权交易事务;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和土地交易信息。

  六、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一律进入土地市场。其中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七、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1、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房屋出租的,须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2、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3、房地产交易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拍卖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八、加强城区改造土地管理。1、凡改变原土地审批用途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变更手续。2、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划出红线满一年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其批准文件一律废止,土地纳入政府储备。3、对城区改造项目中留下的应拆建而未拆建的,市有关部门要责成开发单位,限期拆建,否则不再安排其建设用地。

  九、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对市、区直属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按照鹰发[2000]7号文件执行。

  加大土地出让金征收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受让方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

  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作价入股和投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其补交标准可以按该地块转让价、评估价或收入总额减去地上、地下建筑物重置价扣除折旧后余额的50%执行。

  十、下列土地可以不纳入土地储备:

  1、市政府批准的市工业园区规划土地;

  2、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已征用的土地、已签订征用协议的土地和今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

  十一、市工业园区、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已转让的土地及已签订协议转让的土地按市政府原批准文件执行。

  十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政府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五、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