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3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各项建设有序进行,推动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对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

(一)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是实现城市发展目标的可靠保证,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具有“龙头”地位;城市规划管理是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协调发展的基本保证,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一项政策性、综合性、系统性、时序性、技术性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科学、高效、廉政的规划管理机制。为此,根据《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黄冈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政令统一、畅通,确保城市规划的高度集中统一,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二)加强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层次城市规划、重大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统一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与审查,并监督实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一致,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黄冈城市规划区内的黄州科技经济开发区、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州区及所辖的乡(镇) 、场、办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管理局实施统一管理。市规划管理局应加强对各县(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行业管理,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报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并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报批。

二、加强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

(一)精心编制规划。要超前规划,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在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基础上要抓紧制定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认真编制城市的功能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绿化规划及其他各项专业规划。要高度重视城市设计工作,提高城市景观质量,营造舒适的公共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各层次的城市规划,必须增加城市设计内容。要推行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招标制度,开展黄冈的城市特色研究。

(二)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按照市规划委员会和规划管理局职责和职能要求,重大事项由市规划委员会决策,一般事项由规划办公例会决策,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规划管理日常工作和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各级规划管理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全面履行职能,进一步规范“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审批程序,切实提高规划实施管理审批的效率和科学性。

(三)严格控制旧城区,加快发展新城区。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黄冈旧城区、加快发展新城区的决定》(黄政发[2001]30号)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电力设施、电讯设施、给排水设施、水利设施的,对城市主次干道和重点地段周围的房屋门面进行改建、装饰的,在城市规划区的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外部设置户外广告(包括霓虹灯)、雕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城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部门要做好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管理工作,电力、电讯、有线电视、城市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部门必须编制专业规划,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并按法律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在城区范围内,各种管线工程应采取地下敷设。

三、健全规划管理责任制,加强规划队伍建设

(一)建立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尤其是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城市规划负总责,要把是否遵守城市规划有关法规及规定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逐级与上级政府签订规划管理目标责任状,实行规划管理“一票否决”制度;各级领导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城市规划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规划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要大力支持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纪重大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新闻媒体要进行公开曝光。

(二)建立规划管理的部门负责制。计委、建委、土管、房产等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把关,密切配合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并建立部门负责制。对没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计委不得立项;没有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及出让、转让手续;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产权证手续;没有经过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招标和办理开工手续;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未处罚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单位或个人其他建设项目的申请;对未经规划管理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吊销其建筑工程资质证书,属外来的施工队伍,应清理出本市。

(三)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城市规划是重要的政府职能,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健全规划管理机构,确保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规划管理部门要大力加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创造条件建立GIS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规划工作水平。要大力提高干部职工的自身素质,特别是加强法律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建立廉政、高效的规划管理队伍。

二OO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