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已电传至县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精神,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1〕42号文件精神,各地要继续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坚决执行中央提出的“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做到思想不松懈,政策不松动,工作不松劲,确保今年农民的负担水平比上年有所减轻。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德惠市、蛟河市,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的规定,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配套改革,严禁再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试点工作收到实效。

  二、严格执行农民合同内负担预决算制度

  今年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继续执行中央提出的“一项制度”,村提留乡统筹总额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去年受灾严重的村,不得超过前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5%,也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今年农民承担的义务工不得超过10个工日,劳动积累工不得超过20个工日,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各地要根据中央调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的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抓紧做好今年提留统筹费和劳务的预算工作,分项目签入今年土地承包合同(农民负担监督卡)中,并于8月末前将土地承包合同全部签订和发放到户。除农民依法承担提留统筹费和劳务外,其他任何款项不得签入土地承包合同中。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1〕42号文件要求,8?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摊派、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农村中小学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对报刊摊派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农村达标升级活动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在开展上述检查的同时,各地还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建房、计划生育、结婚登记等方面的乱收费或搭车收费问题,一并进行检查。专项检查工作采取各地自检和省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各牵头部门要在8月上旬前制定好检查方案,并认真进行部署;8月中旬?10月中旬,各市州要按省直牵头部门的要求首先进行自检;10月下旬,省直有关牵头部门在市州自检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各牵头部门和各市州要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意见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将于11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农民负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认真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严格执行“一个漏斗向下”的管理制度

  8?11月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国家和省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恢复。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清理情况要于11月末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后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必须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农委共同审核后联合发文,否则不得出台。对未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会签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一律无效,农民有权拒绝,产生的后果由发文部门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签发人的责任。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权批准和设立面向农民的任何收费项目。凡是擅自出台加重农民负担文件的,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权废止。

  五、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着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多年来在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1〕42号文件中关于“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精神,在今年的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有权威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并稳定和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提高农村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家和省减负政策与法规落到实处,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六、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领导负责制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切实站在保护农村生产力和践行“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领导负责制,继续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县(市)委书记、县(市)长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发生的加重农民负担以及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对没有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造成加重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发生的,严肃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

  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