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六日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水资源问题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我省属北方缺水省份,许多城市水资源都严重短缺,同时,城市用水价格不合理、节水措施不落实和水污染严重等问题也很突出,已严重制约了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经济的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对实现我省跨越式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城市水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认真处理好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

(二)搞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城市政府要全面实行城市市长负责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下力气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水资源问题的基本知识。要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开辟宣传专栏等有效宣传形式,增强全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节约用水的意识。

(三)城市水工作要贯彻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要把节约用水作为解决城市用水问题的长远措施抓实抓好。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建立有利于节水的城市供水和城市地下水资源的价格机制。加强水资源的科学配制和综合利用。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和其他用水。

二、搞好水资源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水资源的科学配置,保障城市供水

(一)结合“十五”规划,尽快制定出我省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利用2-3年时间完成我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和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重点做好水资源功能区划和水源地保护工作,规划好备用水源。要建立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供水应急方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

(二)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一方面,压缩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积极推行节水灌溉等措施,有效降低农业用水。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节水型产业,并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加大企业节水工作力度,促进各类企业向节水型企业转变。缺水城市要有计划地关停并转一批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用水大户。要加强对洗车、洗浴等特殊行业的管理,严格限制用水量,必要时可以暂停向这些行业供水。

(三)各城市要立足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充分开发利用当地水资源,增加雨水等地表水的拦蓄。在大力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上,根据流域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引水工程建设。

(四)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要求,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可以达到并保证供水的区域内严禁新开自备井。对原有的自备井要严格控制开采量,并要随着地城市公共供水能力的增长逐步转为城市后备水源或应急水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控制好优质水源的使用,保证优质水优先用于城市居民生活。凡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自备水源的,必须经当地城建部门严格审核,并由水利部门审批发证后,方可开采城市地下水。

三、搞好水价格改革,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

长期的低水价政策,使我省水资源浪费相当严重。近几年来,水价虽有一定调整,但与我省贫水省份的现状远远不相适应,改革水价势在必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定用水定额和城市水价格改革方案。城市水价改革原则应在实行成本约束机制的前提下,根据供水企业投资主体不同分别按净资产的5%-10%计算利润。逐步实行“容量水价+计量水价”和阶梯式水价。需要二次供水的用户,其二次供水加压泵站的运行费用也应并入供水价格一同计算。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控制地市地下水开采量。水资源费调整后,纳入财政预算,上缴省财政统一使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体现鼓励提高污水回用率的原则,坚持保本微利,科学合理地推进水价格改革。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水价改革办法和《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四、深化城市供水行业改革,建立城市供水新机制

(一)大中城市应建立以国有供水企业为主体、多种所有制供水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经营的局面。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供水企业资产优势,组建跨地区的国有供水控制股(集团)公司。小型供水企业可实行股份制改造,也可对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实行委托经营、租赁和拍卖。按照“政府控制管网、放开两头”的原则,实行制水、售水、管网养护相分离,实现制水、售水市场化运作,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按照“精干主业,剥离辅业”的原则,将供水企业主业之外的辅业剥离出去,推向市场,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投资性成本、经营性成本、公益性成本独立核算制度,严格区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促进城市供水行业的全面改革。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经营管理、开展减员增效,努力发迹城市供水企业单位因管理不善、冗员众多而形成的“以水养人”的局面,真正发挥水价格杠杆的积极作用,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

五、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设备,创建节水型城市

(一)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强制性推广使用建设部定点厂家生产的节水型器具,实行新建房屋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验收制度。从2002年起,对卫生洁具达不到节水标准的新竣工房屋,不予供水。现有的用水器具及卫生洁具,凡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力争两年内完成更新改造任务。同时,改革旧的计量方式,采用先进的计量方法,逐步使用IC卡或M卡进行计量,提高水的计量准确度。

(二)各城市政府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水漏失率。2002年底前地级市要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2005年以前,要完成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的改造任务,使全省管网水漏失率控制在25%以内,大城市控制在20%以内。

(三)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和企业活动。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凡日用水5立方米(严重缺水城市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户和餐饮业、洗车洗浴业、建筑施工业都要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由当地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用水计划,并严格考核。对超计划用水的一律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对浪费水的生产工艺要把用水计划下浮10%-2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特别对严重缺水城市,要实施强制性目标考核,并作为考核政府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推选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一)各城市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分解到各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在水源保护区内,要严格限制开发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地级市(含延吉市)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小、效益差、工艺落后、水资源浪费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和关闭。在造纸、啤酒、淀粉等耗水量大的行业开展废水再利用示范工程建设。长春、辽源、通化、四平等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高耗水量的工业企业,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

(三)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实现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进一步加大“一控双达标”工作力度,所有工业污染源必须做到污染物达到排放,凡不达标的,要责令关闭或限期停产治理,经环保部门审查认定实现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进一步巩固达标工作,防止已达标和关闭的“十五小”企业污染反弹。“十五”期间进一步实行再达标工程,使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

(四)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今后凡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都必须进行水源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工作要通过综合利用、改进工艺、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等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来实现减少污染物排放。认真贯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对污染控制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允许投入使用。凡排放水超过《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标准》规定的必须经过许可。

(五)在建的污水处理工程应充分考虑污水回用问题。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延吉等污水处理工程,要请有关专家认真研究,补充污水回用工艺等项目,提高污水回用率,减少水的浪费,确保水的重复使用。今后凡无污水回用设施的污水处理申请项目,将不予立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债券本息的偿还。各地委托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收增值税。“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0%以上。长春西郊及四平、松原、辽源、吉林等市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01年年底前投入运行,通化、延吉、白山等市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03年年底前投入运行。各县级城市也要积极筹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六)要制定完善城市供水、节水、水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依法行政,逐步将我省城市供水、节水、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