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正确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控制黄冈市区大气环境污染,有效地保护市区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三日

为了正确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控制市区 大气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特制定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

一、适用标准划分依据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我国环境空气按功能类别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二、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

结合黄冈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通过对市区环境空气现状功能和潜在功能进行科学的论证,现决定将黄冈市区353平方公里内的环境空气划为二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三、划分时效

根据黄冈市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此次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从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至2010年实施。未批准之前执行现有功能,批准之后,控制等级为指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