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区管理体制调整、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舟委发[2001]38号)精神,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就市与定海区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定海区行政区划、党政机构设置调整,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城市规划、经济综合、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事务以市管理为主;教、科、文、卫及社会管理服务事务要充分发挥区的作用。划分事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与区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依法行政,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事权划分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市与定海区的事权作如下划分:

  发展计划:市与区计划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区管的限额以上项目或需向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项目由区报市审批或审核后转报,区管的限额以下项目由区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

  统计工作,市负责管理中央、省、市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城市调查队、企业调查队和农村调查队。区负责管理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及其他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的统计工作。

  市与区分级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其中专利、地震工作由市负责。

  市负责管理价格监测、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服务工作,区做好辖区内的物价工作。

  市负责粮食采购、流通、储运、军供,区做好辖区内的粮食工作。

  经济贸易:市负责工业经济运行调控。市现在管理的企业维持目前隶属关系,工业资产管理及工业行业管理关系保持不变。市与区分级管理和审批企业技改项目,企业改革、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按审批权限由市与区分别负责管理。

  市设置的行业管理机构履行市、区行业管理职能。

  市与区分级管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

  市负责旅游规划协调工作。区做好辖区内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教育:市与区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市负责管理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负责城区高中、中专、职高及特殊学校的管理工作(田家炳中学、舟师附小由市管理)。城区的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及乡镇的中学、小学、职业学校由区负责(东海中学划给区管理)。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市负责对外文化、体育交流和文物工作;负责城区文化、体育、出版市场经营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区文化、文物、出版物、体育市场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区负责社区的文化活动;负责管理乡镇文化、体育、出版物市场及文化站、图书馆(室)、影剧院等工作。区协助市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工作。

  公安:区公安分局实行区政府与市公安局双重领导,以区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上接受市公安局领导。市公安局协助区管理公安分局领导班子。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职能分工维持现状不变。

  司法:市与区分级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由市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维持目前的管理关系。区负责辖区内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两劳回籍人员安置帮教、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的管理工作。受理“148”法律服务工作。

  民政:市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县、区界线勘定及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城区的地名工作;负责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冠“市”名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两区收容遣送,负责社会募捐和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舟山殡仪馆由市负责管理。

  区负责辖区村、居委会区划调整,界线勘定及其纠纷调处;负责乡镇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国内公民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负责管理冠“区”名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管理辖区内收容遣送;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城区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及易地安置士官安置工作,由市、区共同负责。市、区分级管理老龄工作。

  行政监察:市、区对各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受理控告、检举、申诉和调查处理;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税收:市、区财政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区负责区属财政预算、决算编制,组织收支预算执行。

  市、区机关人员调整后,按划给区的实际人数划转财政支出基数;街道成建制划转后,其原由市财政负担的经常性经费作相应划转;成建制划转的原由市财政负担预算内经常性经费的事业单位按市财政原实际负担数作相应划转。以上划转基数扣除有关上交基数后,市财政按“两保两挂”的办法予以补助(在省对市实行“两保两挂”财政体制期限内)。

  地方税费征管,定海城区内的税收由市统一征收管理,定海区原在定海城区征收的企业,收入划归定海区财政。定海区在城区内不设税收征收机关,不进行城区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工作。

  市负责定海城区企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在定海乡镇投资企业的税费征管工作;负责市引进项目在定海乡镇的外来投资企业,及市全额投资在定海乡镇基本项目的税费征管工作;区负责在定海乡镇的区级企事业单位税费征管。临城新区的税收由市、区共同管理。

  市、区共同投资在定海区乡镇兴办的企业及投资项目由市负责,税费收入按比例分成。

  人事劳动(编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负责审批区党、政、群团机关及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撤并、更名工作;负责区党政机关和乡镇机关行政编制总数的核定工作;负责制定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管理人才劳动力市场。区负责职权内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辖区内整体性人才开发。

  市统一制定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管理及城区的劳动就业、劳动力管理暂由市负责。乡镇的劳动就业、劳动力管理由区负责。

  城乡建设管理:市负责城市(城镇、集镇)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城区6个街道和老塘山部分区域(市与区划定具体范围)的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等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监察工作;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的指导监督。

  区根据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城区及老塘山部分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管理工作;负责定海城区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工作;负责城区以外乡镇的城建监察工作。

  国土资源:市对区国土管理工作实行垂直领导,设立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作为市局的直属分支机构。城区6个街道和老塘山部分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征用、审批管理(含土地出让)、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地籍管理、矿山资源管理、土地和地矿行政执法监察由市直接管理。上述区域外国土、矿产、地质环境和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区分局具体承办,报区政府审核审批。

  交通:市与区交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负责国省道及市主干线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统一负责全市航管工作;负责机动车辆检测。区负责县、乡公路、农村路网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负责乡镇渡口、码头、岛际交通、民间运输;负责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稽征工作按市、区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农林:市、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负责全市农业、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参与研究制定“菜篮子”工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区负责辖区内农业经济和农林工作,协助市做好“菜篮子”工程的实施工作。

  水利围垦:市、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负责防洪、灌溉、海塘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指导、监督、管理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统一管理水资源及定海本岛取水许可;负责虹桥、城北、岑港水库及向城区供水泵站的管理。区负责辖区内防洪、灌溉、海塘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海塘修建及管理;负责农用水的管理。

  卫生:市负责管理市级医疗单位和医院,承担城区的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工作及城区社区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管理。

  区负责管理乡镇卫生院及乡镇其他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承担乡镇的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工作。

  市第三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实行市、区共管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其中妇幼保健管理以市为主。医院的级别、待遇、职称政策保持不变。

  计划生育:市负责管理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及有关人口工作计划、协调、指导、督促、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区负责辖区内中央、部、省、市、区属各单位和城乡计划生育工作及计生技术服务工作。

  审计:市、区审计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各自职能完成审计任务。

  环境保护:市、区环保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城区6个街道和老塘山部分地区及省、部、市属单位的环保工作由市负责。乡镇环保由区负责。

  海洋渔业:市、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指导协调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中心渔港规划管理工作,编制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对全市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及渔船检验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外事外经工作。

  区负责辖区内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乡镇群众渔业管理、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渔港、渔业专用港区、水域作业管理及安全生产秩序监督;负责海洋渔业监察、渔监行政执法及规定吨位内的渔船检验工作。

  广播电视:市与区广电体制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管理工作以市为主,区协助做好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市负责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创建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协调、检查、指导工作。区负责辖区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活动。

  外事侨务:市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工作。区做好辖区内外事侨务工作。

  台湾事务:市负责管理全市台湾事务工作。区做好辖区内台湾事务工作。

  民族宗教:市负责省部属、市属单位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区负责区属单位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乡镇宗教活动场所。

  供销社:区供销合作联社和下属企业、基层供销社划转区管理。

  三、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

  国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无线电管理、金融等部门的事权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1、凡在定海区不设机构的,其管理和服务职能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区按分工协助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内的工作。

  2、原市级机关与区级机关合署时随主管部门体制同时变化的事业单位,按市、区事权划分逐步进行调整。

  3、在市、区有关职能没有移交前,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各事业单位应继续行使原承担的职能,以利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4、事权划分实施时,由市属部门领导负责和区领导、区属部门领导具体研究并付诸实施。对实施工作中碰到的问题,由市、区协商解决,难以协商解决的,由市编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