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市集中的煤炭专项基金,充分发挥其投资的导向激励导向,加快我市煤炭工业的结构调整,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改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炭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转发你们,望认真执行。

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炭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煤炭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更加有效地管好用好市集中的煤炭专项基金,发挥其导向激励作用,促进项目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民主化,引导全市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利用煤炭专项基金的本市范围内所有煤炭项目。

  二、煤炭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市煤炭专项基金分为生产补贴款和专项维简费两部分。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煤炭产业政策,结合煤炭产业和具体现状,生产补贴款主要用于:

  1、调整产业、产品结构项目。主要包括重点骨干井建设、煤炭加工转化、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煤矿转产、多种经营以及矿井技术改造等。对于上述项目的投资,实行有偿使用,按贷款方式办理。

  2、救护队装备,基地建设及煤炭系统通讯等公用工程项目,此类项目投资为补助性质,资金按拨款方式办理。

  3、安排培训中心、纠察队、地质勘探等经费不足部分,按款方式办理。

  第五条 根据专项维简费的性质,结合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其主要用于煤矿安全补欠工程及专项费用。主要包括“一通三防”、安全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等,其中“一通三防”项目要作为整个安全补欠工程的重中这之重来安排,遵循先高沼气矿井,后低沼气矿井,重点安排瓦斯监测监控、瓦斯抽放、通风设施、通风仪表项目。此类项目投资按拨款方式办理。

  第六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骨干矿井建设全面提高全市煤炭经济运行质量的意见》

  (晋市政发[2001]29号)文件精神,每年从生产补贴款和专项维简费中拿出部分资金重点用于全市骨干矿井建设和采煤方法改革项目,投资按贷款方式办理。

  三、项目申报条件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煤炭系统所属企业以及系统内为煤矿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其中:煤矿企业必须“四证”齐全,乡镇煤矿能力必须在15万吨/年以上(专维费项目除外)。

  第八条 调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方向,项目成长性较好,具有战略带动性,产品技术含量高,工艺较为成熟,市场前景好且具备还贷能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是产权多元化企业。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则上只安排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补款项目和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专维费项目(系统内为煤矿服务的公用工程除外)。

  第十条 对已安排的项目应验收而未经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因自筹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相应减下年度所在县(市、区)投资规模。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立项第十二条 凡申请使用政府集中的“生产补贴款”,“专项维简费”安排的各类项目,年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安排当年可使用资金总量,结合省煤炭工业局项目安排情况,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全年总的项目安排意见后,发文通知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兰花公司编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及兰花公司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排意见上报项目的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由市局审查后批复。

  第十四条 符合省补项目条件的项目按省煤炭工业局有关文件精神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文上报,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批复。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五条 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单位根据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补贴款项目、总投资在80万元以上的专项维简费项目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复,其余项目按省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维简费项目中的瓦斯抽放,瓦斯监测和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灭火灾害防治项目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初步设计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单位委托的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

  第十九条 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补贴款项目、总投资在80万元以上的专项维简费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后予以上报省 煤炭工业局批复。

  第二十条 不在可研编制范围的项目 ,可依据立项文件编制项目设计。

  第二十一条 设计完成后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或兰花公司初审上报市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后上报或批复。

  五、项目计划下达

  第二十二条 根据批准后的项目设计概算和省煤炭工业局资金规模、计划文件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金收缴情况,结合县(市、区)或兰花公司及企业自筹配套资金能力情况,其项目年度度投资计划,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平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查后下发,省补项目依据省煤炭工业局下达计划文件执行。

  六、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计划下达之前,贷款项目必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经办银行进行财务评估和贷前调查,评估和调查报告作为下达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计划下达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投资计划和资金情况办理拨、贷款手续,项目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科按照下达的工程明细计划和有关业务科室下达的工程进度拨款通知单分期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拨款通知单位资金额要按照工程进度下降,完成项目工程量的50%(包括自筹部分),经核实后下达70%市补助金,其余30%市补资金在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后予以下达。续建项目市补资金按下达明细计划工程量考核执行。

  七、工程管理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分级管理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各类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工程进度按季度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是项目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所申请并经市审批的项目总体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认证制、工程监理制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各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设项目每季度督察一次,并公布督察结果。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对于市里所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定项目建设责任书;其它专项基金项目由项目 单位与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或兰花公司签定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要层层落实 ,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的立项、建设、资金使用和回收以及项目的达产达效等承担终身责任,同时定期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 报送项目 进展统计及财务服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审计部门项目竣工审计后,符合验收标准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然后重新申请验收。省补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验后报省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

  八、资金回收

  第三十四条 煤炭专项基金是保证煤炭生产企业持续建康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为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和导向激励作用,必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凡按贷款办理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负责回收,利率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计入地方煤炭发展基金。

  第三十六条 贷款回收后,视同当年基金收入转入财政专户,滚动安排使用。

  九、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