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区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园区实际,负责制订园区发展战略规划,分步实施,促进园区建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管委会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审查、审核材料,出具审批意见书;各职能部门根据园区管委会的审批意见,相应办理有关手续,发放相关证件;相关责任由园区管委会承担。

  第四条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若干规定》,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凡不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只需在管委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 各部门对落户园区的项目采取“专人联系、限时办文”的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审批行文手续的办理。对重要项目和重点审核内容,有关部门要派专人提前介入,帮助指导准备报批材料。在前期手续、资料完备的情况下,限定在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行文手续;对一些特殊项目,可不定期进行“一站式”办公审批。

  第六条 持管委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的,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必须上缴的以外,免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章 审批事项、程序及期限

  第七条 企业设立。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管委会协调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管委会审批同意,报市外经贸局备案,由市外经贸局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工商登记。企业完善相关资料后,经管委会审核同意,报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企业完善相关材料后,报市税务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

  (五)银行开户、海关登记。管委会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企业入园及项目立项。

  (一)企业入园申请。企业按管委会的要求提交入园的有关申请材料,经管委会审批同意,核发入园申请批复。自批复之日起,企业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二)项目立项。管委会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园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报市计委备案;如确需市计委审批的项目,由管委会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市计委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文。

  第九条 用地申请及审批。

  (-)用地预审。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审定项目选址及定点方案,与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企业按《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的约定向管委会交纳地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是规划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

  (二)用地规划。管委会提出的项目用地定点方案,经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意见于1-2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管委会审批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及有关规划手续于1-2个工作日内直接给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管委会同期完成项目建筑方案的审批。

  第十条 项目报建。

  (1)申报年度基建计划。管委会下达年度基建计划后,报市统计局备案,市计委于1-2个工作日内核发投资许可证。

  (2)施工图报建。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招投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委会完成工程招投标,企业完善相关资料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特种专业项目工程的报建按《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由管委会协同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登记。

  企业按管委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房屋产权登记材料,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开发达到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后,企业可向管委会申请土地转让,经审批同意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完善各项相关资料后,由管委会同市供电部门办理用电开户等有关手续,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并完善各项相关材料后,由管委会会同市自来水公司办理用水开户等有关手续,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对园区内项目建设的选址、报建、竣工验收等有关环节依法进行环保监督和管理。企业准备完善各项相关资料后,如各环节的有关审批事项无重大环保问题,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于2-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事项。

  第十七条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园区内消防工程设计、建设及安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准备完善各项相关资料并符合消防要求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事项。

  第十八条 对特殊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其有效文本一时未能齐备的,可发有效证件副本,先动工建设,并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其在限期内完善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管委会制订地价优惠政策,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管委会设立专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开发建设及管理。所得收益用于园区有关公共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生产性项目落户园区的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期兑现奖励金额。首次奖励20%的前提为实际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50%(不包含地价款)。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按工作时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同意,并按市委、市政府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区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园区实际,负责制订园区发展战略规划,分步实施,促进园区建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管委会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审查、审核材料,出具审批意见书;各职能部门根据园区管委会的审批意见,相应办理有关手续,发放相关证件;相关责任由园区管委会承担。

  第四条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若干规定》,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凡不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只需在管委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 各部门对落户园区的项目采取“专人联系、限时办文”的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审批行文手续的办理。对重要项目和重点审核内容,有关部门要派专人提前介入,帮助指导准备报批材料。在前期手续、资料完备的情况下,限定在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行文手续;对一些特殊项目,可不定期进行“一站式”办公审批。

  第六条 持管委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的,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必须上缴的以外,免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章 审批事项、程序及期限

  第七条 企业设立。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管委会协调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管委会审批同意,报市外经贸局备案,由市外经贸局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工商登记。企业完善相关资料后,经管委会审核同意,报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企业完善相关材料后,报市税务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

  (五)银行开户、海关登记。管委会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企业入园及项目立项。

  (一)企业入园申请。企业按管委会的要求提交入园的有关申请材料,经管委会审批同意,核发入园申请批复。自批复之日起,企业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二)项目立项。管委会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园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报市计委备案;如确需市计委审批的项目,由管委会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市计委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文。

  第九条 用地申请及审批。

  (-)用地预审。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审定项目选址及定点方案,与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企业按《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的约定向管委会交纳地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是规划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

  (二)用地规划。管委会提出的项目用地定点方案,经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意见于1-2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管委会审批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及有关规划手续于1-2个工作日内直接给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管委会同期完成项目建筑方案的审批。

  第十条 项目报建。

  (1)申报年度基建计划。管委会下达年度基建计划后,报市统计局备案,市计委于1-2个工作日内核发投资许可证。

  (2)施工图报建。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招投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委会完成工程招投标,企业完善相关资料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特种专业项目工程的报建按《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由管委会协同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登记。

  企业按管委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房屋产权登记材料,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开发达到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后,企业可向管委会申请土地转让,经审批同意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完善各项相关资料后,由管委会同市供电部门办理用电开户等有关手续,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并完善各项相关材料后,由管委会会同市自来水公司办理用水开户等有关手续,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对园区内项目建设的选址、报建、竣工验收等有关环节依法进行环保监督和管理。企业准备完善各项相关资料后,如各环节的有关审批事项无重大环保问题,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于2-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事项。

  第十七条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园区内消防工程设计、建设及安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准备完善各项相关资料并符合消防要求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事项。

  第十八条 对特殊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其有效文本一时未能齐备的,可发有效证件副本,先动工建设,并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其在限期内完善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管委会制订地价优惠政策,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管委会设立专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开发建设及管理。所得收益用于园区有关公共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生产性项目落户园区的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期兑现奖励金额。首次奖励20%的前提为实际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50%(不包含地价款)。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按工作时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同意,并按市委、市政府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二00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