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