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有关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湖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湖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以下简称"所得税")实行中央、省和市州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因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和经验,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第一,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省与市州分享。市州与县市的分享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第二,维护市州既得利益,对市州净上划中央和省的所得税收入如数返还市州。省按比例分享多集中的市州收入,将通过转移支付方法返还给市州。第三,所得税分享范围、比例全省统一。第四,按照简单、规范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省保留少量特殊行业和企业的所得税。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市州按比例分享。省保证各市州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独享收入。

中央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名单附后)、省电力公司、高速公路以及长沙卷烟厂、常德卷烟厂、郴州卷烟厂、零陵卷烟厂、华菱管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省信托投资公司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和省级分享收入。

其他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市州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中央、省、市州按比例分享收入的分享比例2002年分别为50%、15%和35%。2003年分别为60%、12%和28%。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调整后的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再定。

(三)基数计算。以2001年所得税实际收入数为基数,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市州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市州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作为基数返还市州;如果大于市州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市州作为基数上解省。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中央和省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实行转移支付。各地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五、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按照中央所得税改革方案有关规定,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市州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和省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市州国库等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省对市州的基数返还。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州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将相应扣减对该市州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市州的基数上解。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相应调整和完善所属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享所得税收入的作法。省增加对市州一般性转移支付后,各有关市州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切实解决基层的财政困难。

六、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