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防震减灾工作办公室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我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府发[1997]68号)精神和省地震局《关于修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川震函[2002]8号)要求,因机构、职能变动,结合我市实际,对《宜宾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宜府发[1997]50号)进行了部分调整修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修改后的《宜宾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宜宾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宜府发[1997]50号)作废。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宜宾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保证应急工作有序进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川府发[1997]68号),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宜宾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宜府发[1997]50号)的基础上,修改并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结合实际,对我市破坏性地震作如下分类: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发生5.0-5.9级地震,或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有关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发生6.0-6.5级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发生6.5级以上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二、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分级原则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震区所在区、县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可请求省政府支援。市政府根据灾情、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和震区所在区、县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请求省政府支援,必要时向国务院请求支援。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和震区所在区、县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四)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本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临震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和预报区所在的区、县政府负责。

    (五)市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

    三、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市、区、县政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四、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市、区、县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宣传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通报震情、灾情,组织力量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市级各部门成立本部门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五、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市、区、县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按要求全面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部署,迅速制定并实施震区特别管制措施。市级各部门成立本部门应急机构,按各自职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六、临震应急反应

    临震应急工作包括:

    (一)接到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市、区、县政府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组织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掌握震情变化;视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制定并实施避震疏散方案;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二)城市要加强人口治安管理;民族地区要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保持社会稳定。

    (三)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政策宣传,防止封建迷信活动和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发生。

    (四)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七、市政府应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宜宾军分区、武警宜宾支队、市防震减灾办、市救灾办、市发展计划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办、市建设局、市外经局、宜宾电信公司、宜宾移动公司、宜宾联通公司、市卫生局、宜宾药监局、市公安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水利局、宜宾电业局、市外办、市旅游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民宗局、宜宾民航管理处、宜宾火车站、宜宾财产保险公司、宜宾人寿保险公司、市安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请求上级支援。

    2、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市级各部门和震区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

    3、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抗震救灾和地震应急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抗震救灾的指示、命令。

    (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市防震减灾办负责人

    副主任:市救灾办负责人

    成 员: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向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命令。

    2、组织现场强余震和震情分析分商;组织现场震灾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3、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4、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应急职责与部门分工

    (一)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宜宾军分区、武警宜宾支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急救队伍赴灾区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卫生等。

    宜宾药监局:及时组织、协调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三)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宜宾民航管理处、宜宾火车站:尽快恢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灾情调查及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伤病员的疏散。

    (四)通信保障

    市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尽快恢复破坏的通信设施,利用本系统一切可利用的通信网络,确保抗震救灾通讯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通信网络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通信部门保障应急救灾通信畅通。

    (五)电力保障

    宜宾电业局、市水利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电、供电设备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六)生活物资保障

    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和宜宾石油站:负责调运抗震救灾所需的物资、粮食油品等,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水利局、市建设局:负责灾区人畜饮用水源和供水系统的恢复和建设,保证灾区救灾、生活用水。

    (七)社会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宜宾支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国家重要财物、设施、次生灾害源以及救灾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推动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八)灾民安置

    市民政局:调配救灾物品、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九)城市基础设施抢险

    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宜宾电业局、宜宾石油站:组织力量对受灾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供气、供电系统和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十)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宜宾支队: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十一)消防安全

    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十二)次生灾害防御

    市水利局、宜宾电业局、宜宾石油站、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宜宾民航管理处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灾区易于发生火灾、爆炸、毒泄、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物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预防次生灾害发生。监督、指导并协助本系统处于灾区的单位对已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有效处置,防止次生灾害扩大蔓延。

    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有效地排除因滑坡、山崩等地表破坏造成的交通阻塞、水库堤坝损坏等险情,防止次生水灾发生。

    (十三)地震监测和震灾损失评估

    市防震减灾办: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地震情况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考察,协助省地震局按规定开展经济损失评估。

    (十四)应急资金

    市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准备。

    市民政局:做好应急救济、救济资金物质的发放工作。

    金融保险部门:做好应急救灾信贷准备,积极开展地震保险工作。

    (十五)对外呼吁和接受外援

    市民政局、市外经局、市外办: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通过省政府有关部门呼吁社会援助;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向地震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

    市红十字会:通过省红十字会向外呼吁紧急援助;接受上级红十字会转赠的紧急援助。

    (十六)宣传报道

    市委宣传部、市级新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抗震救灾信息。

    (十七)涉外事务

    市外办、市外经局、市旅游局、市级新闻单位:除军事禁区和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或外国救灾人员进入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我市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

    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可直接飞往宜宾机场。

    处于灾区的外国工作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市外办和市级对口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市的外宾、外商和境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我市进行考察、救灾和采访的人员由市级对口部门负责安置;外国和港澳台来我市旅游者,由市旅游局负责安置。

    九、其它事项

    (一)除临震和震后应急期外,其它任何时候,若发生影响社会安宁、人民生活和经济活动的重大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由事件影响区的区、县政府指示有关部门以各种有效措施迅速平息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二)我市各区、县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和制定本行政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三)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的应急职责,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修改和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适合各种因地震或与地震有关事件引发紧急情况的应急工作。

    (五)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宜宾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宜府发[1997]50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