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高尔夫球场既是满足社会需求的服务性消费项目,也是我们用以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个辅助手段。在目前全省高尔夫球场供过于求的总体状况下,新建高尔夫球场应主要服从于改善投资环境的目的,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高尔夫球场项目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5]76号)和《关于控制高尔夫球场建设的通知》(粤府办[1992]42号)精神,着重解决分布不合理问题。

  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应更深入、更主动地参与高尔夫球场的布点规划和选址工作,采取全省统一规划、公开招商的办法增加其建设的透明度,克服当前高尔夫球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和审批的管理

  (一)新建高尔夫球场项目(总用地规模在100亩及以上高尔夫球场项目,下同)应符合粤府办[1992]42号文“每个市不得超过二个”的原则。项目建设要符合当地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带动老、少、山、边、穷地区的经济建设,有利于绿化、美化自然环境。

  (二)拟新建的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当地的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先行制订本地高尔夫球场的发展规划和项目选址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省由省发展计划、外经贸、建设、国土、林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批准新项目的选址。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选址的新建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向社会公开招商,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有关用地预审、环境影响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报批工作,以及设立项目(企业)法人等的报批工作。

  (五)项目业主在按法定程序办妥建设、用地、环境等审批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

  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经营内容

  根据粤府[1995]76号文的有关规定,新建高尔夫球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用地使用荒地、劣地,少占用林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和可耕地。不得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每十八洞球场用地面积控制在1000亩左右;配套设施建筑总面积控制在2万平方米以内。

  (二)球场项目公司不准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

  三、加强对高尔夫球场的稽察工作

  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外经贸、建设、国土、林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高尔夫球场项目的日常稽察工作。稽察的主要内容是对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审批程序稽察和建设条件稽察。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没有按上述程序报批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以及以植物园、森林(或绿色)公园等名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相搞高尔夫球场的,提请省人民政府研究予以撤销、取缔。

  (二)对未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高尔夫球场,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已批准建设的高尔夫球场项目(包括本《通知》下发之前和之后批准的),投资者未能按粤府[1995]76号文的有关规定注入资金或投入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废止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外商投资项目的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收回项目用地,并参照新的申报审批程序将欠资部分(或整个项目)重新招商,重新按程序审批。

  (四)对稽察出的其他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今后,新建高尔夫球场项目必须先规划选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选址后,才能确定项目业主。省人民政府不再审批先确定项目业主且由项目业主选址的高尔夫球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