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南宁各县(市)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品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凡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全区全面实施“免、抵、退”

  税管理办法以后,由于免抵税款调库工作与税收收入工作密切相关,各环节办理是否及时到位,对各地税收收入影响很大,为了进一步规范免、抵税款调库工作,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计会部门要加强同出口退税部门的联系,加快“免、抵”税审批与调库进度。各地、市计会部门每月28日前接到退税部门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于当日或次日起草免、抵、退税的正式文件,正式文件签发成文后,必须于当日或次日开具《更正通知书》连同免、抵退税的正式文件、出口企业免、抵调库清单送达同级国库办理税款调库。对涉及县(市)级生产企业办理免、抵调库的,仍由地、市国税计会部门下达文件,通知县(市)国税部门,再由县(市)国税计会部门开具《更正通知书》连同免、抵退税的正式文件、出口企业免、抵调库清单送达同级国库办理税款调库。

  二、各级国库接到上述文件经审核无误后,应于当日或次日做好调库工作,同时打印一份日报表及时交国税部门对账。具体的调库办法是:按免、抵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科目代码010151)”和“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代码010302)”两个科目的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划入地方金库。

  三、各级国税计会部门接到国库退回的《更正通知书》回执联和日报表后,要执行按日对账制度,在对账中如发现错误,要及时通知国库更正。

  四、每月终了,各级国税计会部门要根据对账无误后的调库情况,及时把当月发生的免、抵、退税数字反映到该月的会统报表上,严格执行税收会计制度,做到如实填报,严禁弄虚作假。免、抵调库实行指标控制,地市级国税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免、抵达税指标的管理,防止突破免、抵税指标的情况发生。如发生有从地方利益出发,把免、抵调库作为调节收入“蓄水池”,该调不调或多调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级国税计会部门应与国库部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及时、认真做好免、抵税款调库工作,保证免抵调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同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