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管理职能,管理工作要到位,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清理消化闲置土地。目前全省仍有10多万亩闲置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清理消化,该收回的要依法收回;能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调整使用。同时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凡闲置土地较多的市、县,要暂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市、县,要暂停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

  (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各地要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查,重点摸清企事业单位和旧城区空闲的和利用率不高的土地数量和使用现状,研究制订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计划和政策,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落实和推进有形土地市场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有形土地市场作为重要政治工程来抓,继续完善土地交易机构的建设并落实职能,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抓好土地使用权进场公开交易工作。要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章制度,规范有形土地市场的运作。

  (四)摸清土地资产家底,建立地价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在两年内全面制定或更新辖区内城镇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全面清查核定国有土地资产价值,建立地价管理体系,使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得到落实。

  三、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土地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均应按用地计划管理权限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拨用地计划指标。未取得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有关部门应不予批准立项,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1998年第39号令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其他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年度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要进入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并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的通知》(粤府办〔1999〕80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检查监督,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进场公开交易、逃避土地税费的行为。

  (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各市、县应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以调控土地市场,推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土地储备的数量要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自身经济实力确定,不得征用大量农用地作为土地储备。

  (四)公开办事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健全各类土地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制度。抓紧建立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收集、发布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地价等信息和用地审批、土地交易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地价政策执行情况、土地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和有形土地市场运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工作由国土部门牵头,建设、经贸、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各市、县的检查工作应于8月底前完成,并由地级以上市汇总后书面报给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五、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制定我省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