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市市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运行机制,现就规范一财政预算支出追加审批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年度支出预算在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和各单位上报预算计划需求平衡的基础上,分别轻重缓急,按照保平衡、保吃饭、保稳定、保重点原则,提出预算安排的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到各预算单位。

  二、各单位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预算执行,控制支出,厉行节组勤俭办事。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支出懈的必须提出追加申请的理由,追加申请报告统一由财政部门受理。

  三、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追加预算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其中:专项支出追加在30万元以下的由协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提出意见报主管市长审定;3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召集常务副市长、协管财政副市长和财政局长集体研究审定。除突发和急办事项外,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

  四、对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追加经费,市财政部门必须及时拨付,并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对专项经费使用的跟踪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