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度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度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为了抢抓季节,认真组织实施好我区2002年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关于预安排2002年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央预算内西部专项资金(占2001年规模)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1]2396号)要求,结合实际我区的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2002年我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十六字方针,坚持以生态效益为核心,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协调发展,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荒山造林与发展沼气相结合,将退耕还林还草与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扶贫攻坚和旅游开发结合起来,有效地增加森林植被,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山区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国家编制的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范围和各县(市)坡耕地的面积、分布及自然条件、生态地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将退耕还林还草任务重点安排在我区珠江流域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重点是红水河梯级电站库区)、石漠化严重区域、坡耕地相对集中而且面积较大的地区以及高速公路沿线等。

  2.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在确保生态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将退耕还林还草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切实解决好退耕农户的吃饭、增收等实际问题,确保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3.坚持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要以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为前提。同时,通过政策引导,使农民真正认识到退耕还林还草既是改善生存、生产条件的迫切需要,又是调整种植结构、增加经济收入的必然选择,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使退耕还林还草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

  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确保建设质量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特别要根据不同类型区的土地条件,按因地制宜、适时适树、注重实效的原则,确定最佳造林树种,实行乔、灌、藤、草相结合,在确保工程生态效益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

  二、任务布局与建设内容

  (一)任务、布局。

  国家已预安排我区2002年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任务40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计划任务40万亩。2002年国家还要加大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并初步承诺我区退耕还林还草任务240万亩(其中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各120万亩)。为此,根据各地(市)计划、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实施计划,我们初步确定2002年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布局在14个地(市)的64个县(市)(其中乐业县、东兰县为2001年度试点续建县),平均每个工程县(市)建设任务约为4万亩(退耕地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各2万亩)。这些工程县(市)大部分处于珠江流域,其中14个县(市)处于红水河梯级电站库区,生态地位重要,陡坡耕地面积较大且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严重,急需加强治理。(各地区退耕还林工程县(市)见下表)

  2002年全区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县(市)计划表

  (二)退耕对象。

  除保留农民基本口粮以外,凡属25度以上坡耕地、石质山地及其它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均应退耕还林还草,但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退耕地以每人3亩左右为宜(1998年以后开垦的均不得享受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有关补助政策)。各地不准擅自扩大建设任务,对于超出计划面积的,其粮食、现金和种苗补助,由各县(市)自行解决。

  (三)建设内容及方式。

  1.退耕还林还草。为尽快达到恢复森林和灌草植被的目的,退耕地一律采用人工造林和人工种草方式恢复植被。通过科学造林、种牧草及经营管理,提高造林种草质量和成效,加速恢复森林植被。

  2.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为提高生态治理成效,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同时,对现有宜林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造林方式一律为人工造林。

  3.造林类型区划及还林配置模式。

  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必须坚持以生态效益为核心,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确保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地位。造林面积中,生态公益林占80%以上,经济林不超过20%。凡是容易造成水土流失、25度以上的陡坡地段及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石漠化严重地段、山脉顶脊等生态地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地区的退耕地,必须营造生态公益林,并做到多树种相结合,乔、灌、藤、草相结合;地势相对平缓、土层深厚地区的退耕地,要按照自然规律,并结合当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市场为导向,宜林则林、宜竹则竹、宜果则果、宜草则草。混交方式可采用针阔混交、阔叶混交、乔竹混交、乔灌藤混交等,造林密度符合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应引进优良牧草与林木混种,实行林草结合、林牧结合,发展畜牧业。混交方式一般采用带状混交、行间混交、块状混交等方式。

  根据我区各工程县(市)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划分为两个造林类型区,各类型区造林模式及树种选择配置如下:

  ——土山区。

  造林方向主要以生态林树种营造混交型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为主,适当发展经济林。

  主要造林树种为:八角、竹子、桉树、松树、相思、西南桦、喜树、大叶栎、红椎、板栗、核桃等。还林模式可选择以下几种:

  (1)山脚地带即道路、水面以上50米范围的模式:

  A.以撑高(杂交)竹与木棉混交的水土保持林型,逐步形成生态旅游景观。

  (2)山腰地带模式:

  B.相思与桉树混交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型。

  C.以八角为主的生态经济林型。

  D.以竹子为主的水土保持林型。

  E.以马尾松、红椎混交为主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F.以西南桦为主的珍贵阔叶用材林型。

  G.以松树、大叶栎混交的水源涵养林型。

  H.以板栗、核桃纯林为主的经济林型。

  I.板栗、核桃与其它树种混交的生态经济林型。

  J.以乔木与牧草混种的林草、林牧结合型。

  K.以喜树为主的水土保持林型。

  (3)山顶地带模式:

  L.以优良种源马尾松与灌草混交的水土保持林型。

  ——石山区。

  造林方向主要以营造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为主。

  主要树种为:竹子、任豆、香椿、苏木、山葡萄、金银花、车桑子、花椒、杜仲、木豆、猕猴桃等。还林模式可选择以下几种:

  (1)山脚地带模式即道路、水面以上50米范围的模式:

  A.以吊丝竹与木棉混交的水土保持林型,逐步形成生态旅游景观。

  (2)山腰地带模式:

  B.苏木与吊丝竹混交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C.以任豆与吊丝竹混交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D.以香椿与吊丝竹混交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E.以任豆与金银花混交的乔灌复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F.以任豆与山葡萄混交的乔灌复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G.以任豆或香椿等乔木与木豆混交的复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H.喜树与其它树种混交的复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I.以乔木与牧草混种的林草、林牧结合型。

  J.以杜仲、花椒、车前子分别与其它树种混交的生态经济林型。

  (3)山顶地带模式:

  K.以封山育林为主,封造结合,适当补植吊丝竹、任豆、香椿等,形成人工与天然杂灌混交林。

  4.整地、抚育管护。退耕还林还草应采用穴状和带状整地方式,最大限度保留原生植被。生态公益林造林后,对林地不采取全面垦复、全面割灌除草等集约经营措施,主要依靠自然地力形成植被;经济林可以垦复除草等集约经营,但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新造林地加强抚育和管护。造林后第二年及时进行补植,促进幼林尽快郁闭成林。造林二至五年内,每年进行二次幼林抚育,提高造成成效。

  三、时间安排

  各县(市)于2002年3月中旬前完成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并于4月底前完成乡级作业设计、与农户签订合同、建立退耕还林管理档案、发放粮款供应证等工作;2002年4月底前全部落实造林种苗,完成造林备耕工作;2002年6月底前完成造林任务;2002年9月底前完成县(市)级自查、自治区复查工作,按验收结果兑现50%补助粮食和补助款;2002年11月,向国家申请对我区2002年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核查验收。

  四、资金概算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002年我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按240万亩(其中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各120万亩)概算,共需补助资金39600万元,按项目具体分为:

  (一)退耕还林还草补助27600万元,其中:

  ——补助粮食36000万斤,折合资金25200万元,由中央全额补助。

  ——现金补助2400万元,由中央全额补助。

  (二)造林种苗补助12000万元,由中央全额补助。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1]59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主要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领导机构。自治区及地(市)、县、乡,成立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计划、西部办、林业、财政、粮食、国土、审计、监察、地税、农发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部门。各级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有关实施细则;负责上传下达,掌握工作进展动态;负责工程的计划落实、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工程督查等管理工作。

  2.实行各级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实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落实项目责任人,并将该项工作完成好坏与干部考核和政绩结合起来。

  3.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负责落实退耕还林任务,解决退耕还林工程组织管理、科技服务、检查验收等工作经费以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计划、财政、林业、粮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年度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编制下达以及监督检查等;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供应的计划和方案,负责粮食供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的发放、兑付业务;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计划下达,以及规划设计、种苗供应、技术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动员工作,调动群众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要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挂图、手册、标语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宣传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山区群众充分认识到退耕还林还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长远与近期、全局与局部、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积极退耕还林还草。各级政府,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要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把落实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内容,深入细致地做好农民的教育引导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项目管理。

  要严格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程序。各工程县(市)要组织编制本县(市)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县(市)级实施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签署意见转报自治区林业局和自治区计委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市)级作业设计成果以县级林业部门为主进行调查编制,报地区(或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林业局备案。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一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要精心组织项目实施。县(市)退耕还林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设计、进度、质量和档案管理,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组织发动,检查指导退耕还林还草承包户、承包人按设计要求进行造林、抚育管护及补植。县(市)、乡林业部门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完成造林后,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以作业设计为依据,分户逐地块对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质量及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并作为发放粮款补助的依据。农户凭粮食供应证和有关验收证明,到乡政府指定的地点领取粮食和补助现金,并逐级报账。

  (四)抓好种苗生产,确保供应充足的良种壮苗。

  各县(市)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种苗尽量在当地解决。要摸清底数,搞好种苗建设规划和生产计划,确保种苗生产与退耕还林还草在树种、数量、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有机衔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种苗生产的质量管理、检查监督和检验检疫,生产、销售种子和苗木必须有县(市)级以上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否则不准进入市场。要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大力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含量。

  各县(市)要成立技术小组,编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科技支撑方案,确定项目区技术负责人,建立技术考核目标责任制。要建立施工培训制度,加快对施工人员的系统培训,熟练掌握和应用各项技术规程,指导项目实施。采用发放科普读物、利用现代传媒和组织现场观摩等措施,加大对项目区农户的技术培训力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在项目区推广技术承包,在针对性的组织推广适宜于项目区特点的先进适用技术,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要利用电脑、通讯等现代管理技术和手段,建立GIS系统管理的退耕还林小班图库、属性数据库,建立退耕还林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工程建设效益进行全方位的监测。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奖惩措施。

  要建立自治区和地(市)、县三级工程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和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实绩考核。对完成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任务好的县和在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由自治区给予一定奖励。凡没完成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计划任务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追究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贪污、截留、挪用粮食或现金补助的,要坚决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各有关县(市)、乡政府要将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七)积极开展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工程综合效益。各县(市)要积极推进农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建立有利于农民稳定增加收入的产业结构。同时,开辟新的生产领域,确保农民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稳定增加收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方,要把退耕还林还草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沼气建设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项目资金,实行统筹安排,综合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应重点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包括基本农田、小型水利等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的科技培训、科技推广,提高平地、缓坡耕地的生产能力,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严格依法治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要大力宣传《森林法》及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保护林地资源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现有资源的保护。要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机构,制定林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加强病虫鼠害防治。要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毁林开垦、阻挠退耕还林还草等违法犯罪行为,杜绝“边退边垦”现象,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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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市     │   工程县级   │            县(市、区)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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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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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百色地区  │    12      │隆林、平果、西林、乐业、田林、凌云、百色┃
  ┃              │              │、田阳、那坡、德保、田东、靖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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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河池地区  │    11      │天峨、凤山、巴马、南丹、河池、东兰、环江┃
  ┃              │              │、罗城、大化、都安、宜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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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南宁地区  │    11      │马山、天等、上林、横县、扶绥、隆安、大新┃
  ┃              │              │、宁明、崇左、龙州、宾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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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柳州地区  │      9      │三江、忻城、融安、融水、来宾、鹿寨、金秀┃
  ┃              │              │、象州、武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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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贺州地区  │      2      │富川、昭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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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桂林市    │    10      │永福、兴安、阳朔、资源、薛城、灌阳、全州┃
  ┃              │              │、灵川、龙胜、平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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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南宁市    │      2      │邕宁、武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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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玉林市    │      1      │容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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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柳州市    │      1      │柳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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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梧州市  │      1      │蒙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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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防城港市│      1      │上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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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贵港市  │      1      │桂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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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钦州市  │      1      │钦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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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北海市  │      1      │合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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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退耕对象。

  除保留农民基本口粮以外,凡属25度以上坡耕地、石质山地及其它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均应退耕还林还草,但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退耕地以每人3亩左右为宜(1998年以后开垦的均不得享受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有关补助政策)。各地不准擅自扩大建设任务,对于超出计划面积的,其粮食、现金和种苗补助,由各县(市)自行解决。

  (三)建设内容及方式。

  1.退耕还林还草。为尽快达到恢复森林和灌草植被的目的,退耕地一律采用人工造林和人工种草方式恢复植被。通过科学造林、种牧草及经营管理,提高造林种草质量和成效,加速恢复森林植被。

  2.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为提高生态治理成效,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同时,对现有宜林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造林方式一律为人工造林。

  3.造林类型区划及还林配置模式。

  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必须坚持以生态效益为核心,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确保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地位。造林面积中,生态公益林占80%以上,经济林不超过20%。凡是容易造成水土流失、25度以上的陡坡地段及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石漠化严重地段、山脉顶脊等生态地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地区的退耕地,必须营造生态公益林,并做到多树种相结合,乔、灌、藤、草相结合;地势相对平缓、土层深厚地区的退耕地,要按照自然规律,并结合当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市场为导向,宜林则林、宜竹则竹、宜果则果、宜草则草。混交方式可采用针阔混交、阔叶混交、乔竹混交、乔灌藤混交等,造林密度符合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应引进优良牧草与林木混种,实行林草结合、林牧结合,发展畜牧业。混交方式一般采用带状混交、行间混交、块状混交等方式。

  根据我区各工程县(市)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划分为两个造林类型区,各类型区造林模式及树种选择配置如下:

  ——土山区。

  造林方向主要以生态林树种营造混交型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为主,适当发展经济林。

  主要造林树种为:八角、竹子、桉树、松树、相思、西南桦、喜树、大叶栎、红椎、板栗、核桃等。还林模式可选择以下几种:

  (1)山脚地带即道路、水面以上50米范围的模式:

  A.以撑高(杂交)竹与木棉混交的水土保持林型,逐步形成生态旅游景观。

  (2)山腰地带模式:

  B.相思与桉树混交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型。

  C.以八角为主的生态经济林型。

  D.以竹子为主的水土保持林型。

  E.以马尾松、红椎混交为主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F.以西南桦为主的珍贵阔叶用材林型。

  G.以松树、大叶栎混交的水源涵养林型。

  H.以板栗、核桃纯林为主的经济林型。

  I.板栗、核桃与其它树种混交的生态经济林型。

  J.以乔木与牧草混种的林草、林牧结合型。

  K.以喜树为主的水土保持林型。

  (3)山顶地带模式:

  L.以优良种源马尾松与灌草混交的水土保持林型。

  ——石山区。

  造林方向主要以营造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为主。

  主要树种为:竹子、任豆、香椿、苏木、山葡萄、金银花、车桑子、花椒、杜仲、木豆、猕猴桃等。还林模式可选择以下几种:

  (1)山脚地带模式即道路、水面以上50米范围的模式:

  A.以吊丝竹与木棉混交的水土保持林型,逐步形成生态旅游景观。

  (2)山腰地带模式:

  B.苏木与吊丝竹混交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C.以任豆与吊丝竹混交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D.以香椿与吊丝竹混交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E.以任豆与金银花混交的乔灌复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F.以任豆与山葡萄混交的乔灌复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G.以任豆或香椿等乔木与木豆混交的复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H.喜树与其它树种混交的复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型。

  I.以乔木与牧草混种的林草、林牧结合型。

  J.以杜仲、花椒、车前子分别与其它树种混交的生态经济林型。

  (3)山顶地带模式:

  K.以封山育林为主,封造结合,适当补植吊丝竹、任豆、香椿等,形成人工与天然杂灌混交林。

  4.整地、抚育管护。退耕还林还草应采用穴状和带状整地方式,最大限度保留原生植被。生态公益林造林后,对林地不采取全面垦复、全面割灌除草等集约经营措施,主要依靠自然地力形成植被;经济林可以垦复除草等集约经营,但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新造林地加强抚育和管护。造林后第二年及时进行补植,促进幼林尽快郁闭成林。造林二至五年内,每年进行二次幼林抚育,提高造成成效。

  三、时间安排

  各县(市)于2002年3月中旬前完成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并于4月底前完成乡级作业设计、与农户签订合同、建立退耕还林管理档案、发放粮款供应证等工作;2002年4月底前全部落实造林种苗,完成造林备耕工作;2002年6月底前完成造林任务;2002年9月底前完成县(市)级自查、自治区复查工作,按验收结果兑现50%补助粮食和补助款;2002年11月,向国家申请对我区2002年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核查验收。

  四、资金概算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002年我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按240万亩(其中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各120万亩)概算,共需补助资金39600万元,按项目具体分为:

  (一)退耕还林还草补助27600万元,其中:

  ——补助粮食36000万斤,折合资金25200万元,由中央全额补助。

  ——现金补助2400万元,由中央全额补助。

  (二)造林种苗补助12000万元,由中央全额补助。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1]59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主要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领导机构。自治区及地(市)、县、乡,成立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计划、西部办、林业、财政、粮食、国土、审计、监察、地税、农发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部门。各级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有关实施细则;负责上传下达,掌握工作进展动态;负责工程的计划落实、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工程督查等管理工作。

  2.实行各级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实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落实项目责任人,并将该项工作完成好坏与干部考核和政绩结合起来。

  3.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负责落实退耕还林任务,解决退耕还林工程组织管理、科技服务、检查验收等工作经费以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计划、财政、林业、粮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年度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编制下达以及监督检查等;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供应的计划和方案,负责粮食供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的发放、兑付业务;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计划下达,以及规划设计、种苗供应、技术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动员工作,调动群众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要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挂图、手册、标语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宣传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山区群众充分认识到退耕还林还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长远与近期、全局与局部、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积极退耕还林还草。各级政府,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要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把落实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内容,深入细致地做好农民的教育引导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项目管理。

  要严格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程序。各工程县(市)要组织编制本县(市)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县(市)级实施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签署意见转报自治区林业局和自治区计委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市)级作业设计成果以县级林业部门为主进行调查编制,报地区(或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林业局备案。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一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要精心组织项目实施。县(市)退耕还林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设计、进度、质量和档案管理,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组织发动,检查指导退耕还林还草承包户、承包人按设计要求进行造林、抚育管护及补植。县(市)、乡林业部门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完成造林后,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以作业设计为依据,分户逐地块对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质量及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并作为发放粮款补助的依据。农户凭粮食供应证和有关验收证明,到乡政府指定的地点领取粮食和补助现金,并逐级报账。

  (四)抓好种苗生产,确保供应充足的良种壮苗。

  各县(市)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种苗尽量在当地解决。要摸清底数,搞好种苗建设规划和生产计划,确保种苗生产与退耕还林还草在树种、数量、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有机衔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种苗生产的质量管理、检查监督和检验检疫,生产、销售种子和苗木必须有县(市)级以上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否则不准进入市场。要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大力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含量。

  各县(市)要成立技术小组,编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科技支撑方案,确定项目区技术负责人,建立技术考核目标责任制。要建立施工培训制度,加快对施工人员的系统培训,熟练掌握和应用各项技术规程,指导项目实施。采用发放科普读物、利用现代传媒和组织现场观摩等措施,加大对项目区农户的技术培训力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在项目区推广技术承包,在针对性的组织推广适宜于项目区特点的先进适用技术,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要利用电脑、通讯等现代管理技术和手段,建立GIS系统管理的退耕还林小班图库、属性数据库,建立退耕还林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工程建设效益进行全方位的监测。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奖惩措施。

  要建立自治区和地(市)、县三级工程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和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实绩考核。对完成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任务好的县和在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由自治区给予一定奖励。凡没完成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计划任务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追究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贪污、截留、挪用粮食或现金补助的,要坚决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各有关县(市)、乡政府要将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七)积极开展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工程综合效益。各县(市)要积极推进农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建立有利于农民稳定增加收入的产业结构。同时,开辟新的生产领域,确保农民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稳定增加收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方,要把退耕还林还草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沼气建设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项目资金,实行统筹安排,综合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应重点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包括基本农田、小型水利等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的科技培训、科技推广,提高平地、缓坡耕地的生产能力,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严格依法治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要大力宣传《森林法》及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保护林地资源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现有资源的保护。要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机构,制定林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加强病虫鼠害防治。要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毁林开垦、阻挠退耕还林还草等违法犯罪行为,杜绝“边退边垦”现象,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