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外贸出口,确保完成全市外贸出口目标,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全市自营进出口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

  根据当地开展外贸出口工作的综合情况,按考核得分高低评出外贸出口工作金奖1名,银奖1名,铜奖1名,分别奖励人民币4万元、3万元、2万元;其它县(市、区)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出口目标,且达到全市实际平均增长水平以上的可评为外贸出口工作先进单位,并奖励人民币1万元。

  评分方法:

  (1)完成市政府当年下达出口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50分;

  (2)出口增幅前三名,分别得20分、15分、10分;同比保持增长的得5分;

  (3)出口规模超5000万美元的得10分,每超500万美元加1分;

  (4)每新批一家自营进出口企业得1分;

  (5)出口同比下降的,不得参与评奖。

  (二)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

  按照市级有关部门对全市外贸出口工作的扶持工作及实际效果,评出4-6个扶持外贸出口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每个单位人民币1万元。

  (三)对出口企业的考核

  (1)当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创历史最高水平)的自营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创汇规模奖。自营出口超1000万美元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万元;每增加1000万美元,再增发奖金1万元。

  (2)当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三、考核依据

  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考核程序

  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海关、外管局等部门进行考评。根据考核办法和得分实绩,提出考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授奖。

  五、奖金来源

  以上各项奖励奖金,市直单位在市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县(市、区)单位在统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