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文件第二条 规定条 件的新办企业,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可享受5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的照顾。
二、符合文件第三条 规定条 件的企业,其广告支出需据实扣除或提高扣除比例时,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局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2-26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2]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2-2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文件第二条 规定条 件的新办企业,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可享受5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的照顾。
二、符合文件第三条 规定条 件的企业,其广告支出需据实扣除或提高扣除比例时,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局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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