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制定的《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省卫生厅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结合我省结核病流行情况与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非常重视结核病的防治工作。1979年省政府批转了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意见的报告》,逐步建立起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同年全省完成了第一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摸清了全省结核病疫情,并据此制定了《1981~1990年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1985年省人大通过了全国第一部控制结核病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使我省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89年至1991年,省政府每年拨出100万元,同时要求各地方政府按1∶1比例配套,用于确无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治疗减免费。为了加快我省的结核病控制进程,1992年我省实施了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控制项目(卫V项目),我省首次利用外资控制传染病。从卫V项目实施开始,我省结核病控制工作全面落实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在此期间,全省共免费检查可疑肺结核病人70多万,发现并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12余万例,治愈率达到90%以上,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和卫生部的专家多次来我省督导,对我省卫V项目执行情况给予高度评价。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我省探索并总结出一套具有特色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和方法。

但是,我省结核病疫情仍很严重。据2000年全省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我省有近一半的人口受结核杆菌感染,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为512/10万,与1990年相比略有下降,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涂阳患病率为121/10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估算全省现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19万,菌阳病人5.3万,其中涂阳病人4.4万。从年龄结构分析,15-59岁组约占全部病人的70%左右,这正是劳动力产出的主要年龄段。艾滋病的传入,将使控制结核病更加困难,如不及早采取有效措施,结核病将严重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结核病是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经济问题。切实提高对结核病流行严重性、危害性以及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防治能力,有效地控制结核病的蔓延,仍然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愈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三)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四)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

(五)以农村结核病控制工作为重点。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具有我省特色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

(二)到2005年,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三)到2005年,全省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治疗人数达到10.5万人;到2010年达到23.3万人。

四、工作指标(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人和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五)到2005年,村级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七)新生儿卡介苗接种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90%。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要加强省、地市、县(市、区)三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充实必要的设备,改善工作条件,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进一步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对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直接管理病人的地级市还同时承担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是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具体负责肺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负责新生儿卡介苗接种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以确保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成功实施。

乡(镇)级防保站或卫生院是联系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与村医的中间环节,负责对村医的直接督导与病人的访视及卡介苗接种质量监测。

村级卫生所是结核病防治网的最基层,负责发现和报告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落实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并做好卡介苗接种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人的发现、报告和转诊,实施归口管理,以及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人。

1、采取因症就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要的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和边远地区有计划地进行主动发现工作。

2、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人要积极给予治疗,并实施全程督导管理,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有效地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积极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新技术、新方法以及国内外防治工作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多种培训形式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各级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规划,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一个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工作和防治知识。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重点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等方面的研究。

(七)加强交流与合作。

要建立与国内、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援助。

六、组织保障(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扶贫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2001~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推进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学校、农垦、森工、铁路和监狱、劳教等各系统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的测算,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及时到位。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管理,将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每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所辖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药品监管部门要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研究、报批严格把关,并对抗结核病药品加强监督与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播电视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在每年“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重点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并结合各地日常的防病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宣传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结核病防治及科普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健水平。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普通高校及中、小学健康教育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各医学院校要把结核病及其防治知识作为重点讲授,并保证必要的教学时间。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羁押、在押、监管和收容场所的特种人群,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人中符合救济条件的困难户,给予生活救济。

工会、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

共青团组织要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在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救助贫困病人的社会公益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解决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从2002年起,省级设立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各行署、市、县政府均要设立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用于本级结核病人的发现、治疗、管理、督导、健康教育、培训、监测、疫苗订购、设备购置和实施性研究等费用,其中用于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品费用,由省、地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分级负担。每年要根据完成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同时,要多方筹资,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七、考核与评价

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规划执行、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政府。

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组织规划执行情况的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