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新变化,继续以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委〔2001〕1号)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搞好服务,改善环境,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再上新台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鼓励政策

  (一)《关于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体制的补充规定》(湖政办发〔2000〕173号)和《关于市本级2001年度出口质押贷款财政贴息若干意见的通知》(湖财外〔2001〕176号)继续执行。

  (二)市财政每年拨付三区管委会招商经费各20万元;给予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市台办、市侨办相应的招商经费安排;市政府各驻外招商(办事)处招商经费安排及考核按《关于对驻外招商(办事)处招商经费考核办法》执行。

  (三)市区工业园区引进的工业、效益农业等外商投资项目每实到外资额100万美元,给予该区基础设施建设人民币3万元的补贴,补贴经费由市财政分别从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农业贴息资金中拨付。

  (四)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兴办的外资项目向省级开发区集中。对进入省级开发区的项目,其统计、考核、奖励和财政结算按项目原有隶属关系、渠道不变,归原有地区或部门。市区由市招商局负责统计、考核和制定相关办法。

  (五)对市区出口企业实行自营出口额超基数财政贴息。即以上一年出口额为基数(按海关数),其出口增长部分,一般产品每增加1美元出口,贴息人民币3分;机电产品和农副产品每增加1美元出口,贴息人民币6分;加工贸易每增加1美元出口,贴息人民币2分。涉及新出口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出口额的70%作为基数,30%作为超基数考核。上述贴息在外向型发展资金中列支。

  (六)市财政每年安排国外参展补贴总额为人民币15万元,专项用于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或批准的在境外举办展销会的补贴。具体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市外经贸局核定,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拨付给参展单位。

  (七)市本级有资格参保的出口企业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实际保费支出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按年度出口信用险实际保费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外币对人民币的折算率按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汇率价计算,补贴暂定两年。

  二、外向型经济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八)设立县(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领导挂钩奖。凡当年县(区)、或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市下达的责任目标的,每实到外资150万美元,奖励县(区)人民币5000元,奖励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00元。奖励对象为县(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现职领导班子。奖金来源市区各区和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财政拨付,三县由县财政拨付。

  (九)设立县(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出口领导挂钩奖。凡当年县(区)、或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市下达的自营出口责任目标的,奖励县(区)、或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币2000元。同时,以上年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超自营出口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6元。奖励对象为县(区)和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现职领导班子,其中30%奖给县(区)、或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外贸出口业绩以海关数为准,市外经贸局负责考核。奖金来源市区各区和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财政拨付,三县由县财政拨付。

  (十)设立市区出口企业规模奖。以上年自营出口实绩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15分。未完成基数的,每出口1美元,奖人民币05分。超基数部分,分三个档次奖励;100万美元以下,每出口1美元,奖人民币2分;101-500万美元,每出口1美元,奖人民币3分;500万美元以上,每出口1美元,奖人民币4分。用于奖励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十一)对于当年完成劳务合作目标考核计划的外经企业,奖励人民币3000元;超额完成计划的,每超1人,再奖励人民币100元。用于奖励企业负责人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奖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十二)对于当年完成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达30万美元的企事业单位,奖励人民币3000元,超过部分按每超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元进行计奖。用于奖励这些企事业单位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奖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十三)设立市区出口企业厂长经理奖。以上年自营出口实绩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基数内每出口10万美元,奖给厂长(经理)人民币100元;超基数部分,每超10万美元,奖人民币500元,不足10万美元部分不予奖励。奖金来源由企业在提取的基数奖和超基数奖中列支。

  (十四)对间接利用外资的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另行奖励。

  (十五)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四项条款的内容,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考核并核准奖励。

  (十六)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湖政发〔2000〕220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七)三县除已明确的条款外,其余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