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有效治理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违法张贴广告等损害城市容貌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居民楼道、围墙、电力杆、路灯杆等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及其他宣传品。

  二、内容合法、健康的零星招贴广告,可以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并确保其整洁、美观。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服务单位以及住宅房屋产权单位,于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在居民小区和居民庭院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对涂写、刻画、张贴内容涉及制售假证、诈骗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四、对违法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及其他宣传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清除或者限期清除污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违法行为人不能按规定的期限清除污迹的,可以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支付有偿代清除费用。支付费用的标准按照涂写、张贴每处5-10元,刻画每处10-20元计算,但代为清除费用明显高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六、对在违法涂写、刻画、张贴行为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行为人,不能按规定的期限清除污迹又不支付有偿代清除费用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取证核实后,书面通知省通信管理局,由省通信管理局通知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该通信工具的使用。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在3日内执行。

  七、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并消除违法后果或者支付有偿代清除费用的,可以提出恢复通信工具使用申请,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书面通知省通信管理局,由省通信管理局通知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恢复使用;超过半年不提出恢复使用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电信使用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八、对拒不配合执行本通告规定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由省通信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在省外办理的无线寻呼、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的中止使用,由省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负责转办,必要时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依法协调。

  九、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污迹,无法由违法当事人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清除。其中,对本通告施行之前遗留的污迹,应当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清除。

  十、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城市,本通告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能,由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其他职能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分工行使。

  十一、本通告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内各市(行署)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举报电话如下:

  哈尔滨市0451-3605401齐齐哈尔市0452-2472026

  牡丹江市0453-6933374佳木斯市0454-8600190

  大庆市0459-4667011鸡西市0467-2687842

  双鸭山市0469-4270524鹤岗市0468-3451152

  七台河市0464-8289173伊春市0458-3022454

  黑河市0456-8228562绥化市0455-8221294

  大兴安岭行署0457-2123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