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可持续发展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团结协作,依法行政,使这项工作持久开展下去。2000年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县(市),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尚未达到阶段目标的,要在2003年前实现阶段目标。到2005年,全省85%以上的县(市)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国家标准(GB16006-1995);到2010年,全省95%以上县(市)要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二、狠抓落实,加强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的防治目标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计划,狠抓落实。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和督导,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我省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如期实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的要求,加大投入。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碘缺乏病防治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提高防治工作水平和质量。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意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做到“宣传日”重点宣传和平时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活泼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参与消除碘缺乏病的意识,自觉参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使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