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旨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原则与范围

  第三章 资金的来源与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机构

  第五章 项目支持资金申请与下达程序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1997年,我院设立了“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每年从院财政中支出500万元,用于支持我院各单位开展与地方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工作。为此,我院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申请和使用暂行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基金的申请和使用发挥了较大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9年,为了加大对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的支持力度,经院批准将该基金增加到每年1000万元。为提高这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院决定对《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申请和使用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将"基金“更名为”资金“。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7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申请和使用暂行办法》(科发企字〔1997〕0389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
2001年7月19日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宗旨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分院和研究所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特设立“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本资金要成为推动与地方、企业合作的催化剂、粘合剂、引导剂;要引入市场机制,采用拨款、贷款贴息等形式,以便更好地促进我院与地方、企业的合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原则与范围

  第二条 在院地科技和产业化合作项目的投资中,贯彻以企业为主体,地方政府扶持,院有重点地适量匹配支持的原则。本资金使用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实现有效益、有影响、有创新,起到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三条 资金以多种形式支持能实现产业化、形成生产规模的高新技术项目。包括:

  1、具有较大规模,能够充分发挥和展示我院的综合技术优势,促进企业形成规模效益的项目;

  2、有可能争取到国家或地方拨款、贷款、投资支持的重点项目,特别是已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重点合作项目;

  3、对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优化、产品结构调整有重要意义的项目;

  4、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益性项目;

  5、为行业、地区等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的项目。

  第四条 本资金支持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市场容量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或在1-3年内可培育为形成产业化的项目,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2、要有组织管理能力强、善于合作、技术背景强且素质高的带头人;

  3、技术的创新性强或技术含量高,系统集成性强。

  第三章 资金的来源与使用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来源于中国科学院每年拨款1000万元。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

  1、分院开展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活动经费500万元/年左右;

  2、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院级合作活动组织费用100万元/年;

  3、根据计划局规定按比例提取的高技术产业发展局业务管理经费及支持院地合作的其它工作经费50万元/年;

  4、项目贷款贴息及特别支持经费250万元/年,重点支持具有全国性影响、意义重大、技术有较大难度的产业化前期研究开发工作,在企业投入资金的同时,作为院和地方政府共同扶持、匹配支持的经费使用,此项经费由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掌握,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5、中科院科技副职工作支持费用100万元/年。

  院将每年根据实际用资情况对各部分资金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本资金由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产业局)进行归口管理。

  第八条 要发挥分院在与地方合作中的积极作用,强化与地方政府及相关企业的联系,组织院属单位在本地区的合作并推动落实地方的支持。分院所在地的院属单位一律通过分院申请资金,分院按照择重择优原则遴选、汇总,统一申报。分院对经院审定支持的项目有责任进行工作检查与关系协调,并上报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参与组织项目验收。

  第九条 无分院地区的合作项目,按各分院负责区域分工,进行组织申报工作;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合作项目,由产业局负责组织。

  第五章 项目支持资金申请与下达程序

  第十条 本资金受理、立项程序如下:

  1、分院根据院的支持原则及本地区合作情况,向院推荐项目,并组织有关研究所编写“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项目申请书”,报送产业局;

  2、产业局根据全院院地合作项目的情况进行优选,视需要组织必要的专家评议(会议或书面评议),提出支持方案,征求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有关领导意见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3、项目批准后,由产业局下达项目支持计划;

  4、产业局会同计划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下拨项目经费。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产业局委托分院对相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对圆满实现本资金预期目标的项目,院将对承担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进行表彰;对因主观原因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失误和违约的,院将视情况取消资金申请或委托管理的资格。

  第十三条 院将依照《中国科学院对分院开展与省市合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科发产字〔2000〕0239号)对分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活动经费进行管理,依照《中国科学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办公活动经费使用办法(暂行)》(科发产函字〔2001〕49号)对中国科学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院级合作活动组织费用进行管理,依照院人教局制定的《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对科技副职支持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产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分院可根据本办法规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引导和组织院属单位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