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局、办:

  《河池地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河池地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全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3号)精神,为搞好我地区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的内容和范围

  (一)食品市场。

  1、整治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滥用和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重点检查米粉、粉丝、豆制品、凉果蜜饯等产品是否加入吊白块;在海产品中是否加入农药、甲醛等;在大米中是否掺入矿物油、色素;在水发产品中,如牛百叶、鱿鱼、鸡脚、鸭脚、黄喉等产品是否加入甲醛等。

  2、整治出售、使用霉烂、变质食品及原料(如霉变大米)、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未经兽医部门卫生检疫的肉禽产品和不符合强制性卫生标准的食品。

  3、整治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重点是散装酒和裸装食品。

  4、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鼠药、剧毒物品(如氰化钠、甲醛等)、农药。

  (二)药品市场。

  1、整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含医院制剂)。

  2、整治药品生产企业(医院)违反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标准、工艺规程、包装材料、生产条件等规定生产的药品。

  3、整治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购进药品不能提供合法的票证。

  4、整治销售、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无注册商标的药品(含医院制剂)。

  5、整治不按规定经营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进口药品。

  6、整治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生产、经营药品。

  7、整治违法违规的药品广告。

  二、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中旬):开展食品卫生安全、药品安全有效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02年1月中旬至2002年2月):开展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第三阶段(2002年3月):复查、总结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l、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要认真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墙报等形式开展以“关爱人民健康”为主题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药品安全有效宣传活动。城区各有关单位要悬挂横额标语,张贴宣传资料,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剂质量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大造声势宣传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提高全民的食品卫生安全、药品安全有效的法律意识。

  2、在宣传活动中,卫生、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卫生、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提高法律和执法水平。

  3、抓好培训,加强对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人员的有关知识培训工作。具体培训安排由地、县市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工作。有关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的学习,并参加统一培训考试,实行持证上岗。

  4、大力宣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放心食品、药品,放心商店、放心市场活动,重新树立食品、药品行业新形象。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1、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实行食品添加剂专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店销售制度,强化食品添加剂购入索证制度。

  3、加强对鼠药、剧毒物品、农药的管理。农药、鼠药经营必须经农业部门批准;剧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和销售。

  4、建立执法部门与企业联系制度。各级卫生、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企业建立联系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药品安全有效工作会议,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企业领导参加,共同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食品卫生安全、药品安全有效工作。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形成纪要,明确防范的重点、责任、要求和措施,并组织有关单位严格贯彻落实。

  5、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卫生安全和药品安全有效工作大检查,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并落实责任制,签订质量安全事故防范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事故防范责任单位、责任人和防范的具体要求、措施。要把容易发生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业、单位、设施和场所作为质量安全事故防范重点,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狠抓落实。

  1、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这次专项整治在行署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地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地区卫生、药品监督、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经贸、农业、粮食等部门要共同配合,积极参与地区组成联合督查组下到各县市进行督查,并加强对重点案件、重点地区的督办工作。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不能留有“死角”,确保达到整治预定的目标。

  2、各部门要履行职责,做好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在具体负责做好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审核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同时,加大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监测力度,对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对屡教不改者依法从重打击,彻底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发放的审核工作,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药品,彻底杜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现象的发生。

  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有毒有害物品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涉及剧毒物品、生产销售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要组织力量快侦快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药品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工商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中,负责做好审查是否有卫生许可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做好本辖区内经营场所的执法检查工作,2002年2月 28日前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加强对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创建“放心食品、药品商店”及“放心食品市场”活动。抓好鼠药市场管理,坚决取缔市场上的鼠药摊贩。

  农业部门要负责抓好农药、剧毒鼠药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剧毒鼠药的监督管理,教育菜农安全使用农药,大力推广放心蔬菜、品牌蔬菜和无公害蔬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卫生地方标准,做好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并加大对生产、销售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凡无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予以取缔,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认真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农药行为。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行业的管理工作,教育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依法生产经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营、集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

  粮食部门要加强自身监管力度,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粮食查霉、查毒和杀虫、灭鼠药的检测工作。

  宣传部门要负责协调好各新闻媒体做好本次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开辟专栏或特别报道栏目。

  司法部门要结合“四五‘普法,利用各种形式对全民进行有关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监察部门要负责做好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企业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的行政审批工作。一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严格把好审批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安全条件的,不予以审批。二是要加强对获得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必须及时责令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吊销有关证件。三是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无卫生、药品生产经营条件,擅自发放工商经营执照的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与违法人员相勾结、通风报信的必须严肃查处,决不迁就。